星期五 19 伊历九月 1445 - 29 March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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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莱尔”(女人讨休)的定义和方式

問題

什么是“胡莱尔”(女人讨休)?它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如果丈夫不想与妻子离婚,这一种离婚“胡莱尔”是否会生效?如果是在美国社会呢?如果女人不喜欢自己的丈夫(有时是因为丈夫比较虔诚),而女人认为她拥有与丈夫离婚的自由。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胡莱尔”(女人讨休):就是妻子拿出补偿,要求与丈夫离婚,而丈夫接受补偿,与妻子离婚,无论这个补偿就是丈夫原先交给妻子的聘金,或者比它更多或者更少的钱财都可以。

其原则就是真主的话:“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谁违犯真主的法度,谁是不义的人。”(2:229)。

圣训中的证据如下:艾克拉麦通过伊本·阿拔斯(愿主喜悦之)传述:萨比特的妻子来对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真主的使者啊!我对萨比特的品德和信仰无可非议,但我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后不愿意做出叛教之事。”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问她道:‘你愿意把他作为聘金给你的花园还给他吗?’她说:‘我愿意。’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对萨比特说:‘你收回花园,同她离婚吧。’萨比特就休了她。《布哈里圣训实录》(5273段)。

所以学者们从这个事件中获取的教法律例就是:如果一个女人不能与她的丈夫一起生活,监护人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而且要求他这样做。

至于它的方式:丈夫拿到补偿、或者双方商定补偿,然后丈夫告诉她:“我与你分手了”;或者“我休了你”等词句都可以。

离婚是丈夫的权利,所以离婚无效,除非丈夫同意,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离婚的权利属于掌握婚姻大权的丈夫。”《伊本·马哲圣训实录》(2081段)辑录,谢赫艾利巴尼在《消除饥渴》(2041段)中认为这是优良的圣训。

因此,学者们主张:一个人如果被迫与妻子离婚,他身不由己,不得不与妻子离婚,那么,这一种离婚是无效的。敬请参阅《穆额尼》( 10 / 352 )。

至于你所说的你们那里的女人通过民俗法律与丈夫离婚,如果她有教法允许提出离婚的原因,比如她厌恶丈夫,不能与他一起生活,或者不喜欢他的宗教操守,因为他行为放荡,无所禁忌、违法犯罪等,那么,她可以提出离婚的要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她向丈夫讨休,所以她必须要把丈夫给她的聘金,原数奉还给丈夫。

但是,如果她无缘无故的提出离婚的要求,这是不允许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离婚是不合乎教法的,她仍然是那个男人的妻子,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这个女人在法律面前被认为是已经离了婚的女人,她的待婚期结束之后可以另嫁他人;实际上她仍然是那个人的妻子,而不是已经离了婚的女人。

谢赫穆罕默德•本•萨利赫•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针对类似的问题而说:“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问题:她仍然是那个人的妻子,不能另嫁他人;而根据法院的判决,从表面上来说她已经与丈夫离了婚,如果她的待婚期结束了,她可以另嫁他人;我认为摆脱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必须要有正义之士出面干涉这件事,改善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否则,她必须要给丈夫一定的补偿,让“胡莱尔”(讨休)成为合法的。”谢赫穆罕默德·本·欧塞米尼所著的《敞开门扉的聚会》(54次聚会)(3 / 174)(埃及明鉴出版社出版)。

真主至知!

Source: 伊斯兰问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