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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一致认为在斋月的白天因为发生性行为而开斋的人必须要交纳罚赎。
他们对于通过性行为之外的吃喝等途径而开斋的人是否要交纳罚赎有所分歧。两位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和马力克(愿主怜悯他俩)主张这种人必须要交纳罚赎,另外的两位伊玛目沙菲尔和艾哈迈德(愿主怜悯他俩)主张这种人不必要交纳罚赎。
这是针对通过性行为之外的途径而开斋、并且在那一天没有发生性行为的人规定的教法律例,至于通过性行为之外的途径而开斋、然后在那一天发生性行为的人,包括艾布•哈尼法、马力克和艾哈迈德(愿主怜悯他们)在内的大众学者都主张他必须要交纳罚赎。
这种主张是最正确的,其证据如下:
第一:谁在斋月中无缘无故的开斋,无论是通过吃喝或者其他的途径,他必须要那一天剩余的时间中停止饮食;如果他发生了性行为,就是在必须要停止饮食的时间中发生了性行为,所以他必须要交纳罚赎;犹如在朝觐中受戒的人一样,如果他破坏了自己的受戒,必须要一直完成朝觐的仪式,要避免受戒的禁止之事;如果触犯了禁止之事,他要交纳与受戒正确的朝觐者在触犯了禁止之事时一样的罚赎。
第二:这个人首先因为开斋而违抗了真主的命令,又因为发生性行为而再次违抗了真主的命令,所以他两次违抗了真主的命令,必须要交纳罚赎;
第三:如果像这一种人不必缴纳罚赎,则会导致有人投机取巧,如果他想在斋月的白天发生性行为,只要首先通过吃喝而开斋,然后再发生性行为就可以不交纳罚赎,这样他就能如愿以偿了。
在吃饭之前发生性行为就要交纳罚赎,如果他和妻子先吃饭,然后再发生性行为,就不必交纳罚赎,这怎么可能呢!这是在教法中史无前例的丑恶行径!所有的宗教和理性都承认:罪恶越严重,惩罚就越严厉!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