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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忘记了还补主命斋戒,一直到了第二年斋月,其教法律列是什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教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因为遗忘而违反教法律列是可以免除罪责和惩治的理由,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提到了许多证据,但是他们对因为遗忘而违反教法律列是否可以免除交纳罚赎的问题有所分歧;
关于忘记还补主命斋戒一直到了第二年斋月的教法律列,学者们一致认为在第二年的斋月结束之后必须要还补主命斋戒,因为主命斋戒不会因遗忘而被免除;但是学者们对于在还补主命斋戒的同时要交纳罚赎(给贫民提供一顿饭)的问题有所分歧,这儿有两种主张:
第一种主张:不必交纳罚赎,因为遗忘而违反教法律列是可以免除罪责和罚赎的理由,沙菲尔学派的大多数学者和马力克学派的一部分学者坚持这种主张,敬请参阅伊本•哈哲尔•海特米所著的《需求者的珍宝》( 3 / 445 )、《需求者的终点》( 3 / 196 )、《哲利利的馈赠》( 2 / 154 )、《哈里里简明注释》( 2 / 263 );
第二种主张:必须要交纳罚赎,因为遗忘而违反教法律列只是可以免除罪责的理由,沙菲尔学派的哈推布•舍尔巴尼坚持这种主张,他在《需求者的满足》( 2 / 176 )中说:“非常明显的是:因为遗忘而违反教法律列只是可以免除罪责的理由,而不是免除罚赎的理由。”马力克学派的一部分学者也明确的坚持这样主张。敬请参阅《哲利利的天赋——哈里里简明注释》( 2 / 450 )
如果真主意欲,最侧重的主张就是第一种主张,有三个证据:
第一个证据:对遗忘的人免除惩治的经文和圣训都是笼统和普遍的,正如真主说:“我们的主啊!求你不要惩罚我们,如果我们遗忘或错误。”(2:286)
第二个证据: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无罪的,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交纳罚赎,而在这个问题当中没有强有力的证据;
第三个证据:从根本上来说,在这个问题中是否必须要交纳罚赎,本身就是有分歧的,甚至于后辈学者主张只要还补主命斋戒就可以了,哈奈非学派和表面派主张交纳罚赎不是必须的,谢赫伊本•欧赛麦尼主张这是穆斯泰汗布(可嘉的行为),如果只有一部分圣门弟子的行为才证明这种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还不足以要求人们必须要履行它,更何况这是在真主也允许的情况下履行的一种行为。
敬请参阅(26865)号问题的回答。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他必须要还补主命斋戒,不必给贫民提供饭食(罚赎),所以他在今年的斋月之后必须要还补主命斋戒。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