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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一种新现象,银行为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由大学或工作单位担保,该数额分为60%的现金和40%的货物;现金的利息从支取现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货物的利息从支取货物45天之后开始计算;我需要知道这是不是高利贷(利巴)?如果是高利贷,我已经完成了交易,其罚赎是什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你所说的就是有息银行实行的一种有息贷款,这是怙恶不悛、公然犯罪、在大地上传播腐败的行为,因为真主向使用高利贷的人宣战,其结果就是破产,所以各种犯罪事件、事故、疾病和磨难层出不穷,一些不知情的人认为银行为年轻人和失业者行善,他们没有意识到高利贷(利巴)就是他们遭受灾难、贫穷和社会堕落的因素之一。
除了极个别的学者之外,古代和现代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凡是带来利益的贷款,都是高利贷(利息),毫无疑问,银行里的有息贷款就是教法禁止的高利贷(利息)。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凡是以增加数额为条件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教法禁止的,学者们对此没有任何争议。
伊本·孟泽尔说:他们都一致认为,如果贷款人向借款人提出增加数额或者赠送礼品的条件,然后向他贷款,贷款人拿取的增加的数额就是高利贷(利巴)。通过吴班耶·本·凯尔布、伊本·阿巴斯和伊本·麦斯欧德传述:他们都禁止带来益处的贷款。”《穆额尼》(6 / 436)。
无论贷款是金钱、或实物、或花钱买来的东西,其中没有任何区别,在其中提出增加数额的要求就是教法禁止的。
伊斯兰历1385 年(公历1965年)在爱资哈尔举行的伊斯兰研究大会,有来自35个伊斯兰国家的代表参加,在该学会的决议中说:“各种贷款的利息的都是教法禁止的高利贷(利巴),所谓消费贷款和所谓的生产贷款之间没有区别,因为《古兰经》和圣训的明文断然的禁止这两种贷款......;有利息的定期存款和信用贷款,以及其他类型的基于利息的所有贷款交易,都是教法禁止的。”
在1985年举行的隶属于伊斯兰大会组织的《伊斯兰法学学会》的决议中说:“在因为债务人无力偿还而推迟期限的到期债务中增加的数额或者利息,以及自从合同开始的时候在贷款上增加的数额或者利息,这两种形式都是伊斯兰教禁止的高利贷(利巴)。”
第二:
谁如果受到这种贷款的考验,他必须要向真主诚心实意的忏悔,后悔以前的所作所为,并且决心永不再犯。如果他能够尽快地偿还贷款,则是很好的做法,以便摆脱高利贷及其影响,我们祈求真主赐予顺利。
借款人不必归还没有拿到手的钱款。
但令人非常遗憾的是你不能这样做,他是被迫支付利息的,如果他从高利贷中忏悔了,他要被迫支付利息,让他决心不要再一次重蹈覆辙,愿真主接受忏悔者的忏悔。
我们祈求真主保护我们,也保护你,免遭高利贷(利巴)的危险和伤害。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