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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阿拉伯国家的经销商,经常与欧洲国家打交道,为了在这些国家购买货物,我们需要购买欧洲货币。我们生活的国家不允许我们带着大量的欧洲货币出境,所以我们只能带着很少的货币出境,无法支付在国外购买的货物的价格;所以我们需要在欧洲购买货币,预先在我们的国家交纳第纳尔,然后在前往购买商品的国家中拿到外币。有的人在我国机场海关行贿,以便把外币带到国外,有时候会被抓获,他们的钱会被拿走,不得不支付一大笔罚款。为了避免贿赂和关税,以这种方式购买外币是允许的或者是不允许的呢?我们有没有其他的办法。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不同货币的交流,称之为“兑换”;条件是必须要当场拿到手,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金对金,银对银,一切相同的东西,必须等量交换,当面交清。异物相交,可以自由易换,当面交清。”《穆斯林圣训实录》(1587段)辑录。
货币相当于金银,兑换货币的时候必须要当面交清,按照教法学家的术语就是:必须要当场拿到手,交换双方在拿到各自的现金之前不能离开。
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说:“使用货币进行交易是可以的,如果是不同种类的货币,必须要当场拿到手,当面交清;如果用美元、埃镑或者其它的货币兑换利比亚货币,当面交清,这是可以的;可以用利比亚货币兑换美元,要当场拿到手,当面交清;也可以用利比亚货币或者其它货币兑换埃镑或者英镑等,要当场拿到手,当面交清;如果是延期,则不允许,如果不是当场拿到手,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利息交易;如果是不同种类的货币,必须要当场拿到手,当面交清;如果是同一种货币,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等量和当场拿到手;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金对金,银对银,一切相同的东西,必须等量交换,当面交清。异物相交,可以自由易换,当面交清。”
兑换货币的教法律例就是:如果是不同种类的货币,可以有差价,必须要当场拿到手;如果是同一种货币,比如美元兑换美元、第纳尔兑换第纳尔,必须要等量和当场拿到手。真主是赐予顺利的主宰!”《伊本·巴兹法太瓦全集》(19 / 171—174)
拿到钱款的方式很多,比如支票、汇票和转账。
隶属于伊斯兰世界联盟的伊斯兰教法学会在第十一届大会上发表了一下决议:经过研究和探讨,委员会的公决如下:
第一:在汇兑现金的问题中,拿到支票相当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拿到了现金;
第二:谁如果想用交给兑换商的货币或者使用存放的存款兑换另一种货币,只要数额进入了存折,就是拿到了现金。”
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询问:“从一种货币汇兑另一种货币的教法律例是什么?比如我通过沙特里亚尔拿到了自己的工资,然后我把它汇兑为苏丹里亚尔,须知一个沙特里亚尔相当于三个苏丹里亚尔,这是利息吗?”
学者们回答:“可以把一个国家的货币汇兑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哪怕数额有差异也罢,因为这是不同种类的货币,犹如在上述问题中提到的一样;条件是必须要当场拿到手,拿到支票或者汇票相当于拿到了现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太瓦》(13 / 448)
如果你在自己的国家把第纳尔交给一家银行,它给你相对数额的欧元的支票或者汇票,这是可以的;如果你在当地给一个人支付了第纳尔,让他同时在你的国外账户中存入相对数额的欧元,这也是可以的。
第二:
不能对现金和货物征收关税,为了摆脱关税,可以支付一些钱财,这种行为不是利息。
为了摆脱不义或者达到真理而行贿的教法律例,我们在(72268)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阐明了,敬请参阅。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