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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零钱的情况下顾客留在营业员跟前的剩余的钱,被认为是信托物,无论两人一致同意很快或过一段时间以后再物归原主都一样,此事但做无妨。
在《揭示真面目》一书中(3 / 269)说:“假如用一个半第纳尔(金币)买银子,顾客给了营业员两个第纳尔,为了取得自己应得的份额,所以营业员就从两个第纳尔中拿取了自己的份额,哪怕在两人分手以后可以兑换,以便在离开之前拿到零钱。推迟的只是在他的份额与别人的份额之间做出区别。而超过两个第纳尔的是在营业员跟前的信托物。”(略有删改)
有人向法特瓦常务委员会的学者们询问:“我是一位蔬菜商,我在生意中遇到了问题,就是有的时候,顾客来到我的店铺,买了一些东西,给我付了钱款,但是要给他找零钱,如果我没有零钱可找,他的剩余的钱就留在我的跟前,他说:“我明天再来拿我的剩余的零钱。”比如:他买了50里亚尔的东西,给了我100里亚尔,我没有50里亚尔找给他,他就说:“我就把它留在你的跟前,以后再拿吧!”德高望重的谢赫!有的人告诉我这是一种变相的利息,我也无法说服顾客。恳请德高望重的谢赫迅速给我一份亲笔书写的法特瓦,以便我对此事清清楚楚。”
他们回答说:“顾客把一些钱留在营业员的跟前并不是利息,因为这是买卖和营业员托管剩余的钱财,也不是兑换货币。
一切顺利唯凭真主,祈求真主祝福我们的先知穆罕默德和他的家属以及圣门弟子,并使他们平安!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
谢赫阿卜杜•阿齐兹•本•阿卜杜拉•本•巴兹
谢赫阿卜杜•阿齐兹•阿里•谢赫
谢赫阿卜杜拉•本•尔德亚尼
谢赫萨利赫•福扎尼
谢赫百克尔•艾布•宰德
《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法特瓦》(13 / 180)
从中可以得知第二个问题的教法律例,就是:营业员去从店铺里面或从相邻的店铺拿来剩余的钱,这样做也没有任何不妥,因为这不是必须要当场到手的兑换货币,它只是区别权利,把钱财还给原主而已。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