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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有一些贫穷的孩子,他不能把自己钱财的天课交给他们,因为教法规定他必须要给孩子们提供生活费用,解决他们的需求,让他们无需向人伸手讨要,当然在这儿还有一些例外的教法律列,敬请参阅(105789)和(130207)号问题的回答。
这只是针对直系的儿子和孙子而言,至于有哺乳关系的孩子,则可以把天课交给他们,因为他没有给他们提供生活费用的义务。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伊斯兰的学者们一致公决:哺乳关系禁止姻亲,至于有关血缘的其它教法律列,如提供生活费、从奴隶的身份获得释放、驳斥证词等,都与哺乳没有关系,因为血缘关系强于哺乳关系,所以不能在所有的教法律列中都与之作比较,哺乳关系只是在明文规定的事情中与血缘关系相似。”《穆额尼》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在《穆额尼》( 8 / 169 )中说:“......我们求教的所有学者都一致公决:每个人必须要为没有钱财的未成年的孩子提供生活费用,......他们为必须要提供生活费用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三:提供生活费用的人必须是有继承权的,......”
谢赫伊本·欧赛麦尼(愿主怜悯之)说:“哺乳关系从亲属的教法律列中只能确定与婚姻有关的事情;通过哺乳关系可以确定至亲的身份,可以见面,禁止婚姻,但是不能因此而确定继承遗产的关系,也不能确定必须要提供生活费用、承担命价(血金);也没有血缘关系所具有的那一种亲戚关系,血缘关系的教法律列大都不适用于哺乳关系。”《道路之光法太瓦》
我们在(40005)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解释和阐明了这一点。
有人向谢赫伊本·欧赛麦尼(愿主怜悯之)询问:“可以把天课交给有哺乳关系的母亲和姐妹吗?”
谢赫伊本·欧赛麦尼(愿主怜悯之)的回答:“是的,可以把天课交给有哺乳关系的母亲和姐妹,如果她们是应该接受天课的对象;那是因为不必为有哺乳关系的母亲和姐妹提供生活费用,所以可以把天课交给她们,但是她们必须要符合接受天课的条件”《伊本·欧赛麦尼法太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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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