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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公产”(沃格福)不会仅凭举意而生效

20-08-2016

問題 146753

有人担保一笔借款,为了购买清真寺旁边的房子,把它作为清真寺的附属设施;后来这个人把这个房子归在自己的名下,而不是归在清真寺的名下,他们现在应该怎么办?他可以拥有这个房子的权利吗?或者这个房子的权利应该归于清真寺吗?还是归于那个人?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宗教公产”(沃格福)不会仅凭业主的举意而生效,必须要亲口说出“这是宗教公产(沃格福)”,或者通过行为说明它是“宗教公产(沃格福)”,比如某人在一个地方修建了房屋,然后允许在其中做礼拜,这说明他把这个房屋当作清真寺的“宗教公产”了。

在《法学百科全书》(44 / 119、120) 中说:“教法学家们对“宗教公产”的生效有所分歧,马力克学派、沙斐仪学派和罕百利学派的大众教法学家、以及哈奈非学派的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主张:“宗教公产”如果从捐献者的手中捐出了,并且完善了所有的条件,它就生效了,捐献者对捐出的“宗教公产”没有任何支配权,不能破坏“宗教公产”,不能出售、捐赠和继承,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对欧麦尔·本·汗塔布(愿主喜悦之)说:“你应该施舍土地上的椰枣树,不能出售、捐赠和继承。”因为“沃格福”被捐赠之后,禁止出售、赠送和继承,只要捐赠者说出这是“沃格福”之后,它就生效了,犹如释放奴隶一样。“沃格福”就是保留根本,花费收益。”

艾布·哈尼法认为:“宗教公产(沃格福)”是允许的,而不是必须的,捐赠者在有生之年可以收回他捐赠的“宗教公产(沃格福)”,并继承它,尽管这是教法憎恶的做法也罢;......但哈奈非学派的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主张“宗教公产(沃格福)”是必须的,伊本·阿比丁在《法塔赫》说:“正确的主张就是:大众学者认为“沃格福”是必须的,因为许多圣训和遗训都支持这一种主张,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以及之后的学者们都坚持这一种主张。”所以他也认为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的主张是正确的。”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捐赠者只要说出把某物捐赠为“宗教公产”之后,他就没有所有权了,“宗教公产”(沃格福)就生效了。在通过艾哈迈德的另一个传述中说:“我们遵循欧麦尔的传述,因为他捐赠了“沃格福”,禁止出售、馈赠和继承;它就生效了,犹如释放奴隶一样;而与馈赠不一样,因为它需要笼统的所有权;“沃格福”就是保留根本,花费收益,与释奴的情况最相似。”《穆额尼》(6 / 208)。

根据这一点:如果房主举意把房子捐赠为附属于清真寺的“宗教公产”(沃格福),这个“沃格福”不会因此而生效,他可以放弃举意,但是,如果他在购买了房子之后,明确地说:“这是专属于真主的“宗教公产”(沃格福)。”。那么,不允许他收回捐赠的“沃格福”,他必须要把房子捐赠为“沃格福”,如果他许诺把房子作为附属于清真寺的“沃格福”,最好的做法就是实现他的诺言,因为实践诺言是穆斯林的伟大道德之一。

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的学者们询问:“王子阿卜杜·拉赫曼·本·阿卜杜拉·阿勒·沙特许诺给“多比尔村”一块空地,在上面修建一座学校,但执行的条件是放弃先前的许诺,既在上面修建做节日拜的清真寺,王子殿下要求我们与学者们协商这一件事情,应该履行先前的许诺,在上面修建做节日拜的清真寺吗?或者把它赠给教育部,在上面修建学校?需要注意的是在“多比尔村”的西边,现在有一个做节日拜的清真寺。”

他们回答说:“如果王子殿下阿卜杜·拉赫曼·本·阿卜杜拉·阿勒•沙特,已经把那一块地真实地赠给了清真寺,在上面修建做节日拜的清真寺,那么,它属于做节日拜的清真寺,不应该收回已经馈赠的东西;但是,他只是许诺在馈赠的土地的上面修建清真寺,那么,他最好的做法就是实践诺言。

谢赫阿卜杜·阿齐兹·本·巴兹、谢赫阿卜杜·冉扎格·阿菲福、谢赫阿卜杜拉·本·额德亚尼。”《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法特瓦》(16 / 93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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