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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约一年前嫁给了堂兄,但我对自己的婚姻是否正确感到困惑,我丈夫的妹妹嫁给了我的哥哥,我在你们的网站上阅读了一些知识,这种婚姻被称为“什阿如”(换婚),这是伊斯兰教禁止的婚姻;须知,这一种婚姻在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很常见,它在普什图语中被称为“互换的婚姻”,而且在这里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如果这一种婚姻是伊斯兰教禁止的,我们为什么没有看到任何一个伊玛目反对它呢?为什么没有看到他们阻止按照那一种方式缔结的婚约呢?我寻找了与“什阿如”(换婚)有关的一切资料,但我仍然不知道我的婚姻是否属于这一种婚姻,因为我发现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中有所分歧,比如,我发现哈奈非学派认为婚约是正确有效的和聘金是必须的义务(瓦直布),而其他学派坚持与之不同的主张,“什阿如”(换婚)究竟是怎么回事?我的婚姻属于“什阿如”(换婚)吗?如果夫妻双方生活幸福,并且在这一种婚姻下生育了许多孩子,有什么解决办法吗?如果他们必须要离婚,如何考虑家庭之间将会产生的困难呢?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什阿如”或者人们所说的“互换结婚”,都是在伊斯兰的教法中禁止的和非法的,因为其中对女人不公正,伤害了她们的权利,而且监护人把自己的责任当作儿戏。
伊本•欧麦尔(愿主喜悦之)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伊斯兰教中没有换婚(什阿如)”《穆斯林圣训实录》(1415段)辑录。
扎比尔·本·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禁止换婚(什阿如)。《穆斯林圣训实录》(1417段)辑录。
第二:
互换结婚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男方甲和男方乙各娶对方监护的一个女人,没有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对方的婚姻的基础上和取决于对方的婚姻作为条件,而且各自都有商定的聘金;这一种婚姻不是“什阿如”(换婚),这是可以的。
在《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特瓦》( 18 / 427 )中说:“如果男方甲向男方乙监护的女人求婚,男方乙向男方甲监护的女人求婚,互相没有提出任何条件,两个女人也同意,同时具备婚姻的其它条件,那么,其中没有任何争议,这一种婚姻不是“什阿如”(换婚)。”
第二种形式:男方甲和男方乙各自娶了对方监护的一个女人,没有给她俩任何聘金,因为两个女人的聘金互相抵消了。根据学者们的公决,这一种婚姻就是在圣训禁止的“什阿如”(换婚)。
伊玛目沙斐仪(愿主怜悯之)说:“如果男方甲把他的女儿、或者是他监护的一个女人嫁给男方乙,同时男方乙把他的女儿、或者他监护的一个女人嫁给男方甲,出嫁的两个女人不会得到任何聘金,因为她俩的聘金互相抵消了,这一种婚姻就是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禁止的“什阿如”(换婚),这一种婚姻是被废除的。”《温姆》(6 / 198)。
伊本•阿卜杜·宾勒(愿主怜悯之)说:“至于“什阿如”在法律上的含义:男方甲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男方乙,同时男方乙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男方甲,出嫁的两个女人不会得到任何聘金,因为她俩的聘金互相抵消了;这就是马力克和一群教法学家对“什阿如”(换婚)的解释。”《背记》(5 / 465)。
伊本•阿卜杜•宾勒(愿主怜悯之)说:“学者们没有任何分歧的主张就是:这一种婚姻就是在圣行中禁止的“什阿如”(换婚)。”《前言》(14 / 70)。
伊本•鲁西德(愿主怜悯之)说:“至于“什阿如”(换婚),他们一致认为它的形式如下:男方甲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男方乙,同时男方乙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男方甲,出嫁的两个女人不会得到任何聘金,因为她俩的聘金互相抵消了,他们一致认为这一种婚姻是不允许的,因为在圣训中禁止它。”《教法创制者的开始》(3 / 80)。
这个教法律例不仅限于女儿和姐妹,而是包括在他监护之下的所有女人。
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说:“他们一致认为除女儿之外的姐妹、侄女、姑妈和堂妹、以及女奴,都在这个教法律例之内。”《穆斯林圣训实录之解释》(9 / 201)。
哈奈非学派的学者们同意大众学者的主张,认为这一种婚姻是教法禁止的和不允许的,但他们纠正这一种婚姻,为其中的每一个女人规定了同等女人的聘金,他们说这样一来,它就不是“什阿如”(换婚)。敬请参阅:《麦布苏特》(5 / 105)和《教法精妙》(2 / 278)。
第三种形式:男方甲把他的女儿、姐妹、或者在他监护之下的女人嫁给男方乙,而条件是男方乙把他的女儿、姐妹或者他监护的女人嫁给男方甲,但她俩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各自的聘金,无论聘金相同、或者不同。
这一种婚姻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有的学者主张这一种婚姻属于被禁止“什阿如”(换婚),在其中提出的条件足以说明这就是“什阿如”(换婚),这是字面派的主张,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的一些学者选择了这一种主张。
罕百利学派的哈尔基(愿主怜悯之)说:“如果一个人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对方,条件是对方也要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他,他俩之间的婚姻是不合法的,哪怕他们商定了两个女人的聘金也罢。”《哈尔基简本》(第238页),并敬请参阅:伊本•哈兹姆所著的《穆罕俩》(9 / 118)。
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以及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的学者们选择了这一个主张,在他们的法特瓦中说:“如果一个人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对方,条件是对方把对方监护的女人嫁给他,这就是先知(愿主福安之)禁止的“什阿如”(换婚),也是一些人所说的“互换结婚”,这是无效的婚姻,无论是否商定了聘金,是否两情相悦都一样。”《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特瓦》(第一辑)(18 / 427)。
他们依靠的证据就是《穆斯林圣训实录》(1416段)辑录的圣训: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禁止换婚。伊本•努麦尔补充说:“换婚就是:一人对另一人说:‘你把你的女儿许配我,我把我的女儿许配你。’或者‘你把你的姐妹许配我,我把我的姐妹许配你。’”
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说:“正确的主张:它就是笼统的“什阿如”(换婚),如果在其中有这样的条件,因为这是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圣训的表面意思,在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传述的圣训中说:“换婚”就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你把你的女儿许配我,我把我的女儿许配你。’或者‘你把你的姐妹许配我,我把我的姐妹许配你。’他没有说:“他俩之间没有聘金。”这是笼统的。”《伊本•巴兹法特瓦全集》(20 / 280)。
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说:““互换结婚”是不允许的,它被称为“什阿如”(换婚),先知(愿主福安之)在许多圣训中禁止这一种婚姻,所以互相提出条件的这一种换婚是不允许的,比如这样说:你把你的女儿许配我,我把我的女儿许配你。’或者‘你把你的姐妹许配我,我把我的姐妹许配你。’这就是“互换结婚”,就是“什阿如”(换婚),哪怕商定了聘金,甚至双方的聘金一样、或者不一样,只要在其中有这样的条件,这是不允许的。”伊本•巴兹所著的《道路之光法特瓦》(21 / 26)。
马力克学派把这一种婚姻成为:“沃吉胡·什阿如”(换婚的一面),他们对这一种婚姻的断法就是:在同房之前废除婚约是可嘉的行为(穆斯泰罕布);至于在同房之后,他们认为该婚姻是正确有效的,因为大多数女人都有同等女人的聘金,或者她俩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商定的聘金。
在《“姆丹沃奈”简本之精选》(2 / 132)中说:“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你把你的女儿嫁给我,聘金是一百,同时我把我的女儿嫁给你,聘金也是一百;或者他说:聘金是五十,这一种婚姻是不合法的,它就是“沃吉胡•什阿如”(换婚的一面),应该在同房之前废除婚约;至于在同房之后,该婚姻是正确有效的,她俩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获得比商定的聘金更多的聘金、或者与同等女人的聘金一样的聘金。这不是明确的“换婚”,因为在其中商定了聘金。”
之所以被称为“沃吉胡•什阿如”(换婚的一面):因为它从一方面是“换婚”,从另一方面不是“换婚”;因为她俩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商定的聘金,所以它不是“换婚”;因为在其中的条件是她俩互换出嫁,所以它又是“什阿如”(换婚)。”《阿德威之旁注》(2 / 52)。
大众学者坚持的主张:这一种婚姻不能被视为“什阿如”(换婚),因为她俩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商定的聘金。
伊玛目沙斐仪(愿主怜悯之)说:“如果一个人把他的女儿、或者把他监护的女人嫁给对方,条件是对方也要把对方的女儿、或者对方监护的女人嫁给他,并且商定了两个女人各自的聘金,或多或少,那么,这不是被禁止的“什阿如”(换婚)。”伊玛目沙斐仪所著的《温姆》(5 / 83)。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如果他们商定了女人的聘金,他说:‘我把我的女儿许配给你,同时你把你的女儿许配给我。’她俩当中的每一个人的聘金是一百;或者我女儿的聘金是一百,你女儿的聘金是五十,或者更多或更少,据我们所知,通过艾哈迈德的明文规定这一种婚姻是正确有效的。”《穆额尼》(7 / 177)。
伊本•甘伊姆(愿主怜悯之)说:“学者们在禁止的原因中有所分歧:有人说原因是把两个婚约里的每一个人当作对方的条件了;也有人说原因是:把两个女人应该享受的聘金互相抵消了,她俩没有从聘金中受益,也没有拿到聘金,实际上聘金落到监护人的手里了,这是对两个女人的不公正的做法,没有让她俩获得婚姻中应该享受的聘金。
这符合阿拉伯人的语言表达的意思,他们说:这个地方没有“埃米尔”(地方官长),这个家里没有人,这里的“什阿如”就是空缺和没有的意思;如果狗抬起了一只腿,它的腿的地方就空了,他们也称之为“什阿如”。
如果他们在这一种情况下商定了女人的聘金,则禁止的原因消失了,只剩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提出的条件,而这样的条件是不会影响婚约的,这是艾哈迈德明文规定的。”《归途粮秣——至圣的引导》(5 / 99)。
其证据就是《布哈里圣训实录》(5112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415段)辑录的圣训:伊本•欧麦尔(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禁止换婚。所谓“换婚”就是两家互娶对方的女儿,互不送聘礼。
伊玛目沙斐仪(愿主怜悯之)说:“我不知道圣训中对“什阿如”(换婚)的解释是来自伊本·欧麦尔的、或者纳菲尔的、或者马力克的。”伊玛目沙斐仪所著的《温姆》(6 / 197)。
纳菲尔传述的圣训说明了这个解释是正确的。
《布哈里圣训实录》(6960段)辑录:欧拜杜拉·本·欧麦尔·阿麦里传述:纳菲尔通过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禁止“什阿如”婚姻。我问纳菲尔:什么是“什阿如”婚姻?”他回答说:“所谓“什阿如”婚姻,指的是两个男的互相把自己的女儿或者姐妹嫁给对方,聘金互相抵消。”
焦海利在《语言范典》(2 / 700)中说:““什阿如”(换婚)是蒙昧时代的一种婚姻,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你把你的女儿或者姐妹嫁给我,同时我把我的女儿或者姐妹嫁给你。两个女人应该享受的聘金互相抵消了。”
至于在《穆斯林圣训实录》中通过伊本·努麦尔、通过欧拜杜拉·本·欧麦尔·阿穆尔、通过艾布·基纳德、通过艾尔拉吉辑录的圣训: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禁止换婚。伊本•努迈尔补充说:“换婚就是:一人对另一人说:‘你把你的女儿许配给我,我把我的女儿许配给你。’或者‘你把你的姐妹许配给我,我把我的姐妹许配给你。’”
对“什阿如”(换婚)的解释不是来自先知(愿主福安之)的话,在《奈萨伊圣训实录》(6 / 112)中辑录:他在其中说明“什阿如”的解释,是这一段圣训的一个传述人欧拜杜拉•本•欧麦尔•阿穆尔的话,而不是先知(愿主福安之)的话。
根据这一点,在这一个解释中没有证据,而且纳菲尔的解释比他的解释更应该被接受。
大众学者的主张是最强和最侧重的,如果为她商定了同等女人的聘金,而且丈夫也是门当户对的,女方也是心甘情愿的,那么,这一种婚姻不是“什阿如”(换婚)。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愿主怜悯他)说:“马力克等麦地那学者的主张是正确的,这是通过艾哈迈德在他一般的回答、以及他早期的大多数同伴传述的明文规定:“什阿如”(换婚)无效的原因就是其中没有聘金。”《伊本·泰米叶法特瓦全集》(34 / 126)。
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愿主怜悯之)也选择了这一个主张,有人向他询问关于互换结婚的问题:“两个女人当中的每一个女人都是心甘情愿的,都有完整的聘金,其教法律例是什么?”
他回答说:“如果事实如你所说,两个女人当中的每一个女人都有同等女人所享的聘金,而且每一个女人喜欢与对方结婚,那么,这一种婚姻是可以的,并非教法禁止的“什阿如”(换婚);一切顺利,唯凭真主。”《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法特瓦》(10 / 159)。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如果聘金是同等女人所享的聘金,并没有减少,而且女方已经同意结婚,男方与她门当户对,那么,这一种婚姻是正确有效的,这也是我们采取的正确主张,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门当户对、同等女人的聘金和两情相悦,只有这样才是可以的,因为在其中没有对妻子的不公正和压迫,她们获得了完整的聘金,也没有受到强迫,充其量就是他俩当中的每一个人喜爱对方的女儿,所以提出条件,要娶她为妻。
所以,根据这些证据的字面含义的要求,如果具备三个条件:一般的聘金、两情相悦和门当户对,这样的婚约是可以的。”《津津有味的解释——知足者的干粮》(12 / 174)。
尽管这一种婚约是正确有效的,但是不应该在婚姻中采取这样的方法。
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阿勒·谢赫(愿主怜悯之)在他的《法特瓦全集》(10 / 158)中说:“我们在未来应该要注意:不要缔结有互相交换的形式的婚约,无论是否商定了聘金,因为这一种婚约无效的主张证据确凿,而且其中的危害很多,比如强迫女人嫁给她不喜欢的人,把监护人的利益置于女人的利益之上,显而易见,这是不允许的;又如它导致女人无法获得同等女人所享的聘金,实际上大多数人对这件事心知肚明,它还会导致婚后冲突不断和争执不休。”
第三:
如果学者们一致认为教法禁止的那一种形式的“什阿如”(换婚)已经发生了,如前所述,这是无效的,大众学者主张必须要废除婚约,重新缔结婚约。
在《最大的“姆丹沃奈”》(2 / 98)中记载:有人向伊玛目马力克(愿主怜悯之)询问:“如果“什阿如”(换婚)确已发生了,木已成舟,他俩与女人同房了,而且一起生活,甚至她俩都生下了孩子,你认为这一种婚姻是允许的吗?或者必须要废除婚约吗?”他说:伊玛目马力克说:“无论如何,必须要废除这一种婚约。”
伊玛目沙斐仪(愿主怜悯之)说:“这一种婚姻是不合法的,它是被废止的。”《温姆》(6 / 198)。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通过艾哈迈德的传述没有不同,换婚是无效的。”《穆额尼》(10 / 42)。
马力克学派的伊本•阿卜杜·宾勒(愿主怜悯之)说:“这一种婚约是无效的,在同房之前和之后都应该废止。”《背记》(16 / 203)。
根据这一点:谁如果得知他的婚姻是“什阿如”(换婚),他必须要废除这个婚姻,并在婚姻的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重新缔结婚约,并为妻子商定双方满意的聘金;有人向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愿主怜悯之)询问“什阿如”(换婚);他说:“这一种婚姻是无效的,夫妻必须要分手;男方在那之后可以向女方求婚,如果女方愿意,男方给她同等女人所享的聘金,那么,男方与可以她重新缔结婚约,娶她为妻。”《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阿勒·谢赫法特瓦》(10 / 160)。
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说:“她的监护人让她重新出嫁,通过合法的婚约和合法的聘金,以及两名证婚人要在场,无需多人,根据实际情况,因为他俩原先是夫妻;但如果他不想要她,她也不想要他,那就一次性离婚,如果她的待婚期结束了,可以另嫁她愿意的人。”伊本•巴兹所著的《道路之光法特瓦》(21 / 39)。
但是,如前所述,哈奈非学派的学者们改正了这一种婚姻,为两个女人规定了各自应享的聘金。
谁如果跟随这一种主张,或者他所在的地方大多数人都坚持哈奈非学派,或者当地法院的判决就是这样的,他不必废除他的婚姻,这是在可以进行教法创制的问题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叙述了没有监护人的婚姻是无效的,这是大众学者的主张,与哈奈非学派的主张不一样,他说:“如果当地的执政者判决这一种婚约是正确有效的,或者主持婚约的人是执政者,不能废除这一种婚约,其它无效的婚约也是如此。”《穆额尼》(7 / 6)。
伊本·木福利哈(愿主怜悯之)说:“谁如果盲从婚姻的正确性,不会因为教法创制发生变化而分手。”《分支》(11 / 218)。
有人向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愿主怜悯之)询问“曲线复婚”(尝小蜜)的问题:“如果一个穆斯林盲从允许这一种婚姻的部分学者的主张,其教法律例是什么?”
他回答说:““曲线复婚”就是一些人与丈夫串通起来,无论是言语或者惯例,与妻子离婚,或者丈夫举意离婚,这是禁止的;先知(愿主福安之)在许多圣训中诅咒“曲线复婚”的人,被休的女人不能通过这样的婚约成为第一次与她离婚的丈夫的合法妻子,“曲线复婚”的丈夫也不能通过这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留住妻子,他必须要于她分手。
但是,如果这是通过教法创制的、或者是盲从学者主张的结果,那么,它是允许的;比如一个人与妻子“曲线复婚”之后发现这是非法的,最强有力的主张就是他不必离开她,必须要防止以后发生这一种事情;真主原谅以往的事情,既往不咎。”《伊本·泰米叶法特瓦全集》(32 / 151--152)。
根据这一点,你的婚姻是正确有效的,正如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愿主怜悯之)所说,教法禁止人们以后这样做。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