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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商店或者杂货店的商品可以分为两类,每一类都有各自的教法律列:
第一类:
有的食品根据它的性质和需求,一般认为购买者会马上食用,像冰淇淋、雪糕、果汁、开口即食的冷饮或者热饮,或者做熟即食的甜点和类似的各种食品,穆斯林在斋月的白天里出售这些食品是不允许的,因为购买者有可能马上食用这些食品,破坏斋月的神圣性,无论他们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都一样,他们都是教法的细枝末节针对的对象,所有的人都不能帮助他们去犯罪和作恶,正如真主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不要为罪恶和横暴而互助。你们当敬畏真主,因为真主的刑罚确是严厉的。”(5:2)。
沙斐仪学派的拉姆利(愿主怜悯之)说:“比如接受教法责成的穆斯林在斋月的白天里给成年的异教徒提供食物,或者把食物出售给很有可能在白天食用的人,正如瓦利德(愿主怜悯之)做出的法特瓦(教法判决),因为这两者都是导致违抗真主的原因,是助纣为虐的行为,因为教法的细枝末节也是针对成年的异教徒的,这是最正确的主张。”《需求者的终点》(3 / 471)
谢赫伊本•欧赛米尼(愿主怜悯之)说:“在斋月的白天不允许开餐馆,哪怕为了异教徒也不允许,当然不可能为穆斯林开餐馆,谁如果看到餐馆的老板在斋月的白天里营业,他必须告知有关部门阻止他,在穆斯林国家生活的任何异教徒也不能在斋月的白天里明目张胆的吃喝,必须要制止这一种行为。”《每月的聚会》(8 / 4)。
在《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任委员会法特瓦)》(2--9 / 36)中说:“在斋月的白天里不允许为异教徒开餐馆,不能为他们提供餐饮服务;因为其中包含着教法警告的事项,比如帮助他们去做真主禁止的事情,众所周知,教法的根本和分支也是针对异教徒的,毫无疑问,斋月的斋戒是伊斯兰教的支柱之一,符合条件(就是进入伊斯兰教)的人必须要封斋,所以不允许穆斯林帮助异教徒放弃真主给他们责成的义务,也不允许穆斯林给他们提供餐饮服务,因为这一种做法是对穆斯林的屈辱和侮辱;来到伊斯兰国家的异教徒必须要遵纪守法,循规蹈矩,不得从事违背伊斯兰教标志的行为,不得伤害穆斯林和刺激他们的感情,所以在斋月的白天里必须要关闭上述的公司里的餐厅。
谢赫阿卜杜•阿齐兹·本•阿卜杜拉•本•巴兹、谢赫阿卜杜拉•本·额德亚尼、谢赫萨利赫•福扎尼、谢赫阿卜杜•阿齐兹•阿里·谢赫、谢赫伯克尔·艾布·宰德。
我们在(78494)和(49694)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阐明关于这种食物的教法律列的报告,敬请参阅。
第二类:
有的食品和饮料,出售者不知道购买者何时食用它,有可能是白天,也有可能是夜晚,像罐头和袋装的糖果、面包、油和大米等食品,据我们所知,这是在商业市场中销售量最多的东西,穆斯林在斋月的白天里出售这些东西是可以的,没有任何罪责。
如果他认为购买者很有可能没有封斋,因为他是地道的异教徒、或者他在伊斯兰教中的操守不佳,但他不知道购买者对这些东西的需求程度,他马上要用这些食品吗?或者在一段时间后可能要用它,也有可能会损坏它,不会使用它。
而且对使用这些食品一般没有通用的规定或者普遍的教法律例,谁也不能确定大多数人购买这些食品是为了在白天或者晚上吃,那么,这件事情是开放的、不受局限的。
在这一种情况下,仍然保留允许出售的原则,不必怀疑,也不能把它列入为罪恶和侵犯而互助的范围之内,因为没有人可以肯定这些食品将会用于犯罪和侵犯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这些是合法的,所以它不能从这个根本上转移,除非有令人信服的和真实的理由。
你在拉姆勒转述的主张中可以发现这个限制:“出售确知或者认为很有可能在白天食用的食物也是如此。”
假设在第二类食物中出售者不知道或者不认为购买者将会在斋月的白天食用这些食品,所以禁止的理由不会成立,其教法律例仍然是允许的。因此,怀疑购买者使用目的的所有交易都是这样的。
决议允许这些形式的大多数人,他们的意思是:这些形式在出售者怀疑的情况下、不知道购买者使用目的的情况下是允许的。
伊斯兰的教法不会强人所难,也不会命令人们去做力所不及的事情,显而易见,审视每一个购买者的目的是令人尴尬和非常困难的事情,真主不喜欢自讨苦吃的行为,真主说:“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各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奖赏,要遭遇自己所作罪恶的惩罚。”(2:286),真主说:“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2:185)。
这第二类食品不能与禁止把葡萄出售给酿酒的人进行类比,因为饮酒在所有情况下都是被禁止的,出售葡萄的人通常认为购买者很有可能购买葡萄去做违抗真主的事情,至于在斋月的白天里出售食品的人,则不会认为购买者很有可能购买食品去做违抗真主的事情。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