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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子而储蓄的钱的天课

29-11-2010

問題 89867

我和丈夫是国家的职员,自从我们开始工作,就开始为买房子储蓄一小部分收入,15年了,我们的储蓄还不够买房子的钱,因为物价涨了,城市的房价也涨了好多,请问我如何出天课?尽管这会影响买房子的储蓄。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谁拥有达到出天课数额的钱财,期满一年,就必须出天课,即便这是为盖房子、结婚、朝觐或其它某事而准备的钱。所有证明出散天课是主命的依据都可以证实这点。纸币的数额达到相当于597克银子的价值。必须出散天课的数额是所拥有钱财的2﹒5%,即四十分之一。天课是清高真主规定的,以此清洁财产,增加资产,使财产充满吉庆,天课是对贫穷者和赤贫者的接济,是一项重要的主命功修,不允许忽视,因为所有的财产都是清高真主的,他命令出散天课,并且警示了那些怠慢、不履行出散天课的人:清高的真主说:【你们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与鞠躬者同齐鞠躬。】《黄牛章》(第43节),清净的真主他又说:【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乾净,并使他们纯洁。你要为他们祈祷;你的祈祷,确是对他们的安慰。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忏悔章》(103节),尊严强大的真主还说:【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忏悔章》(第34节)“窖藏”一词专指那些应当交纳天课而未出散天课的财产。《穆斯林圣训集》(987)中收录的圣训:据艾布﹒胡莱伊莱(愿真主喜悦他)传述:真主的使者(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储藏金银而不交纳天课者,复生日来临时,要将那些金银置于火狱中的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脊背。每当它凉下来时,再重新烧红。那天有五万年之长,直至真主在众人间判断他们的归宿——天堂,还是火狱。”使者(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已明示:天课事实上不会减损财产,反而会使财产增加,使其更加吉庆,故此,他说:“天课不会减损财产。”《穆斯林圣训集》(2588)很多人都忽视了天课可以使钱财吉庆的问题,有些人拥有许多有利的财产,但还是不知足,不能使他们实现他们的愿望,拥有这些钱财使他们感觉不到轻松或幸福,而有些人只拥有一点点的钱,但这点钱却很吉庆,也让人感到高兴、愉悦。这是有目共睹的。因此,这位姐妹,对于出散天课,不要犹豫,心甘情愿地去完成它。你当明白,真主的喜悦才是我们人生追求的最终目的。今世只是海市蜃楼,临时的享受。【今世的生活,只是虚幻的享受。】《伊姆兰的家属章》(第185节)学者伊本·欧塞敏(愿真主慈悯他)说:“穆斯林必须完全交纳天课,这是对清高真主及其使者(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的服从;是履行伊斯兰信仰的主命功课;是对自身的爱护,可以避免严酷的刑罚;保护钱财,以免受损,没有吉庆;天课是战利品不是罚金。清高的真主说【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乾净,并使他们纯洁。你要为他们祈祷;你的祈祷,确是对他们的安慰。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忏悔章》(第103节)真主赐其财产的人,必须仔细清算财产,交纳天课。财产可分为三类:第一:无庸质疑,必须交纳天课的财产:如黄金、白银以及与其等价值的纸币,所以无论是为经商、生活,还是为买房子居住、结婚聘礼等事所准备的钱财中,都有天课。第二:显而易见,其中没有天课的财产:如居住的房屋、使用的汽车、家里的家具等。关于这两类的天课问题是很明显的。第三:含糊不清的一类——债务:为此,作为穆斯林必须咨询有知识的人,以便真主的仆人在他的事务中正确的敬拜清高的真主。对于天课,穆斯林绝不能忽视、怠慢或是轻视,对不将天课交纳给有资格享受天课者,清高的真主的经典中及使者(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的圣训中都对此类人予以严厉的警告。”摘自学者伊本·欧塞敏(愿真主慈悯他)《教法案例解答》(18/299)祈求真主使我们成为他喜悦的人!真主至知!编号:109896题目:债务影响天课的出散吗?问:某个职员,月薪是4750,每月支付银行的分期贷款是4150,因此他的薪水就只剩600,他所有的债务超过36万,他拥有一份3万5千里亚尔的股份,现已为期一年了,请问他要交纳天课吗?答: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对于某些人拥有达到出散天课数额的钱财,而期满一年,但其所负的债务超过现拥有的钱财的总数额,或是如果除去债务,使其财产就达不到出散天课的数额,这种人要出天课吗?学者间对此问题有分歧,其中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应该交纳天课,债务并不影响天课的主命性,这是沙菲尔学派的主张。第二种说法:不需要交纳天课,因为债务是使其天课失去主命性的原因——这是另外三家学派的主张:哈尼法学派、马利克学派和海纳比来学派,他们还把钱财分为现金和无形资产,现期债务和长期债务。迈勒俄奈尼·哈乃弗在《引领》中说:“债务超出现有资产的人,无需交纳天课,因为这笔钱财必须支付基本的支出,即他现有的财产犹如没有。”伊本·顾大迈在《穆俄尼》(2/633)中说:“债务使无形资产无需交纳天课——只有这种传述——这指的是钱财和商品,持此主张的有:阿塔武、苏莱曼·本·耶莎勒、麦伊姆·本·穆海莱、哈桑、纳赫阿、利斯、马利克、紹勒、欧宰勒、伊斯哈格、艾布·紹勒及意见派的学者们。勒比阿、哈马德·本·艾布·苏莱曼沙菲尔说:“债务不影响天课,只要他是个自由的穆斯林,他拥有达到出散天课数额的钱财,且期满一年,就必须交纳天课,如没有债务的人一样。”学者伊本·欧塞敏(愿真主慈悯他)针对这个问题在他的著作《榭勒哈牧牧媞阿》(5/33-40)中解释了许多,并为两种主张列举了证据。最后,他说:“我认为天课必须出,无论债务是否会减少财产的数额,因为债务在交天课前就应偿还,所以他应先偿还债务,再从剩余的财产中出天课,以此完成应尽的义务。既然我们采用了这种主张,就鼓励负债者积极偿还债务,如果我们对一个欠有十万债务而拥有十五万资产的人说:“你把债务还了吧!否则那十万的天课也要出。”他就会说:“我现在就还。”因为债务不需要还两次。这是我们的主张,也是我们的学者阿卜杜・阿齐兹・本・巴兹所主张的,然而我们的学者阿卜杜·热合玛尼·本·赛尔德(愿真主慈悯他)则把现金和无形资产区分开来。我们所主张的更能完美义务,是最保险的——一切赞颂全归真主!——犹如使者(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天课不会减损财产。”如前面(22426)所解答的一样,如想了解更多,可供参阅。至于股份的天课问题:如果这些股份是用以经商的,现买现卖获得赢利,这就属于商品,每年把其价值换算成现金,出2、5%的天课。如果这些股份不是用于经商的,而是用于投资获取年利润,这些利润如果达到数额,期满一年,就要交纳天课;如果每次的利润都用于生活花费,则无天课,所获得的利润也没有天课,因为这不是经商的商品。但是商业、工业、农业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前面(69912)中曾详细解释过。真主至知!

当缴天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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