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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一妇女订婚,但尚未正式结婚,他是否要替未婚妻交纳开斋捐?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对于是否应为受其供养者交纳开斋捐的问题,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一个人应为自己和受其供养者交纳开斋捐,如:妻子、孩子等。这是罕百里学派的主张。
证据:由达尔·古特尼和白亥给收录,由伊本·欧麦尔(愿主喜悦他)传述,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说:“你们当为所供养者交纳开斋捐。”但这是一段羸弱的圣训,达尔·古特尼、白亥给、伊本·阿拉比、宰亥比、瑙威都判定它的羸弱。(见:《麦知穆尔》6/113,《泰勒赫斯·海比尔》2/771)
教法判断委员会的学者们持这种观点,他们曾被问到:夫妻之间矛盾重重,丈夫是否必须为妻子交纳开斋捐?
他们的答复:开斋捐,当为自己和应当供养的人交纳,其中就包括了妻子,因为丈夫应当供养妻子。
(《教法判断委员会教法判例》9/367)
这个观点也是伊本·巴兹教长(祈主慈悯他)的主张。(见《伊本·巴兹教法判例》14/197)
第二种:除为自己交纳以外,不必为他人交纳开斋捐。这是哈乃非教法学派的主张。
证据:伊本·欧麦尔(愿主喜悦他)说:“主的使者(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制定了以一萨阿的椰枣,或大麦作为开斋捐,每个奴仆、自由人、男女老少(穆斯林)都应交纳。”(布哈里/1503,穆斯林984)
另一段圣训指示:它是每一个穆斯林的义务。原则上讲,这个被命令的对象是个人本身。
伊本·欧赛敏教长(祈主慈悯他)在《穆目塔阿注释》(6/154)中选择了这一主张:正确的观点是,开斋捐是个人本身的义务,妻子当为自己交纳,父亲当为自己交纳,儿子也当为自己交纳。并不责成一个人为妻子和亲属这些受其供养者交纳。因为命令的原则,是被命令者本身,不包括他人。(略有改动)
第二:
丈夫在供养妻子的前提下,才当为妻子交纳开斋捐,而对妻子的供养是在正式结婚以后才能实现的,而妻子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娘家,则不责成由丈夫来供养她,开斋捐也同样无需为她交纳。
伊本·古达麦在《穆额尼》(2/361)中讲到:“没有正式与其结婚的妇女、无法与其进行夫妻生活的小女孩,都不责成对她们的供养,也不需为她们交纳开斋捐,因为她们不属于应受供养者。”
白合沃提在《凯沙夫·噶纳尔》(2/252)中讲到:“不责成丈夫为不应他供养者交纳开斋捐,如:未正式结婚的妇女。”(略有改动)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