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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这份遗嘱包含着剥夺大儿子的继承权,这是不允许的,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它超越了真主的法度,伤害了一个继承人的权利;真主说:“(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4:12)
伊本·凯希尔(愿主怜悯之)在《伊本·凯希尔经注》中说:“遗嘱必须要公正,不能伤害继承人的权利、或者偏袒某个继承人,不能剥夺某些继承人的权利、或者减少他们应享的份额;也不能在真主规定的份额中随意增加;谁如果那样做,犹如反对真主的裁决和分配。”所以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说:“在遗嘱中伤害继承人的权利就是大罪之一。”
母亲为儿子娶妻是一件善功,但是不必给其余的儿子同样数额的钱财;在母亲的有生之年,哪一个儿子如果需要结婚,就为他娶妻;一部分人的错误做法就是:如果给一个儿子娶妻,就为其余的儿子遗嘱同样数额的钱财,他以为这样做是公正的;上述问题中的那个女人也犯了这个错误,她想剥夺大儿子的继承权,不让他继承自己的遗产,而且认为这样做是公正的。
谢赫伊本·欧赛米尼(愿主怜悯之)说:“除了男女有别之外,对待儿子的时候不能厚此薄彼,因为一个男孩应享两个女孩的份额;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要敬畏真主!要公平的对待所有的孩子。”如果你给了一个孩子100迪尔汗,必须要给其他的每个孩子100迪尔汗,给每个女儿50迪尔汗;或者收回给第一个孩子的100迪尔汗;这是除必须的生活费用之外的情况;至于必须的生活费用,则根据情况给每个人需要的钱财,假如一个孩子需要结婚,就要为他娶妻,支付聘金;因为儿子没有能力支付聘金,在这种情况下不必给其他的孩子同样数额的钱财,因为结婚属于费用;我想提醒有些人无知的做法:他的孩子当中有的已经到达结婚的年龄了,就为他娶妻,还有的孩子年纪小,于是他就为他们留下遗嘱:让他们从他的遗产中获得成年孩子在结婚中所花费的同样数额的钱财;这是教法禁止的,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个遗嘱是为继承人所留的,而为继承人留遗嘱是教法禁止的,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的确,真主给了每个有权利的人应享的权利,所以不能为继承人留遗嘱。”如果他说:“我为他们留下这些钱财,因为我给他们的弟兄用同样数额的钱财娶了妻子。”我们的回答就是:“如果这些年幼的孩子在你去世之前达到结婚的年龄,你同样给他们娶妻;如果他们尚未达到结婚的年龄,你没有义务为他们娶妻。”《伊斯兰的法太瓦》(3/30)
总而言之:不能为其余的孩子遗嘱同样数额的结婚费用,也不能剥夺已婚孩子对自己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的继承权,因为这种做法超越了真主的法度,伤害了继承人的权利。
必须要让所有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每个人获得自己应享的教法规定的份额。
第二:
至于一部分继承人要求马上分配遗产,这是他们的权利,必须要答应他们的要求;至于年幼的孩子,为他们保护好他们应享的钱财,从中为他费用;如果他们长大成人,能够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把剩余的钱财交给他们,因为真主说:“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你们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见证。真主足为监察者”(4:6)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