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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愿主福安之)特许阿巴斯(愿主喜悦之)夜宿麦加,为了给朝觐者提供饮水,这是公共工作;也特许牧人们放弃夜宿米纳,因为他们要照顾朝觐者的牲口,诸如此类的人可以放弃夜宿米纳,为了照顾大众的利益,比如医生、消防队员等,这些人可以放弃夜宿米纳,因为大众需要他们。
至于有特殊原因的人,比如病人和他的护理人员等,是否归于这一类人?学者们有两种主张:
有的学者主张他们可以归于这一类人,因为他们也是有特殊原因的人;
有的学者主张他们不能归于这一类人,因为那些人的原因是私人的,而这一类人的原因是公共的。
我认为有原因的人可以归于这一类人,比如病人,他在伊斯兰历十二月的第十一日和第十二日需要住院,那么,他可以放弃夜宿米纳,不必交纳罚赎,因为他是有原因的人,就像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特许阿巴斯(愿主喜悦之)放弃夜宿米纳,尽管他能够让没有朝觐的任何一个麦加人代替阿巴斯为朝觐者提供饮水,这说明夜宿米纳的问题是轻微的,不是必不可少的义务(瓦直布),甚至于伊玛目艾哈迈德(愿主怜悯之)认为在一个晚上没有夜宿米纳的人,不必交纳罚赎,只要施舍一点东西就可以了,比如他根据自己的情况,施舍十个里亚尔、或者五个里亚尔等。”
《伊本·欧塞米尼法特瓦全集》(23 /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