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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前任丈夫的儿子对你而言就是至亲,因为你是他们的父亲的妻子,你与他们不能进行婚嫁,因为真主说:“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4:22)他们也是你与前任丈夫所生的女儿的至亲,因为她是他们的同父姐妹。
至于你与第二个丈夫所生的女儿,则与前任丈夫的儿子之间没有任何的至亲关系,因为没有导致产生至亲关系的任何因素,如血缘、哺乳或者姻亲。
根据这一点,她们在你的前任丈夫的儿子们的面前不能露出脸容,必须要戴面纱,他们之间可以进行婚嫁。
卡萨尼在《教法律列精解》 ( 4 / 4 )中说:“一个人可以娶同父异母的弟兄的姐姐为妻,其形式如下:他的父亲的妻子如果生了一个儿子,而她有一个与前任丈夫所生的女儿,这个女儿就是他的同父异母的弟兄的姐姐,他可以娶她为妻。”
上述问题中提到的就是这种形式,所以你的前任丈夫的儿子们可以娶你与第二个丈夫所生的女儿为妻,她就是他们同父异母的姐妹的姐姐。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