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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发明创造和著书立说的权利属于其作者所有,他应该获得补偿,因为按照惯例,这些东西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伊斯兰教法学会发布了有关的决议,明文如下:
1988年十二月10—15日(伊斯兰历1409年五月1—6日)在科威特召开的第五次伊斯兰学会委员会,在审阅了各位成员和专家递交的有关论文,并且听取了相关的讨论之后,做出以下决议:
第一:品牌名称,公司地址,品牌,版权和专利,是其各自所有者的权利,在现代社会的惯例中被认为是具有投资的经济价值的,这些权利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不容侵犯。《伊斯兰教法学会杂志》(第五期、第三册2267页)
第二:
如果你获得这个发明,并没有依靠公司的任何产品,也没有占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你的发明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或者是在你没有工作的时候完成的,那么如前所述,这是纯粹属于你的权利,你可以把它卖给你的公司、或者卖给中介公司,让它把这个发明转售给你的公司。
但是,如果你牺牲了公司的工作,或者使用了公司的材料、它的产品和实验室,那么你玩忽职守,怠慢了自己的工作,因为你为了一己之私挪用公司的资源,所以你必须要补偿该公司的权利;从原则上来说,你应该与他们坦诚相待,达成协议,获得从你的努力和发明中应该得到的权利;如果你担心承认这件事情对你不利,或者你认为公司有可能不会给你任何东西,那么你应该寻求富有经验之人的帮助,尽可能以任何方式把他们应得的权利物归原主。
你不能因为公司没有增加你的工资、或者根本不欣赏你的业务和你的努力,而侵犯公司的权利;不能以怨抱怨,你不仁,我不义;你应该通过合乎教法的方式改善你在该公司的位置,比如提出索要等。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