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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女方已提出不再另娶的条件,他必须要履行这一条件吗?

15-01-2012

問題 143120

我的问题是:
1)在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时期,也有人婚前提出婚后不能再娶她人的条件吗?还是,提这种条件是非法的,因为婚后再娶是合法的?
2)如果丈夫曾向妻子许诺除她外不会再娶她人,丈夫必须遵守他的诺言吗?还是他有权再娶?当然,这是婚后多年发生的事情,因为婚约上并不写有这个条件。
3)如果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便这个诺言是在当时的压力承诺的,也必须要履行吗?
4)如果丈夫没有遵守他对第一个妻子的诺言,而娶了第二个妻子,丈夫会因此成为罪人吗?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如果女方在结婚时向丈夫提出婚后不能再娶的条件的话,这种条件是成立的,必须要履行。如果丈夫又娶她人了,她有权利解除婚约,依据是:《布哈里圣训集》(2721)和《穆斯林圣训集》(1418)中收录的圣训:真主的使者(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所有必须履行的条约中,(最应该履行的就是)使你们的夫妻关系合法化的条件。”;使者(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又说:“穆斯林必须履行他们之间的条件,除了那些­­­­将合法的事务视为非法事务的条件,和把非法的事务视为合法事务的条件。”《圣训集》(1352)和《艾布·达伍德圣训集》(3594)

艾日巴尼在《帖尔密吉圣训集》中核实了这段圣训的传述系统是优良的。

这个条件并不是将非法视为合法的条件,它只是限制了男人的权利,使妻子拥有解除婚约权利的条件。

在圣门弟子(愿真主喜悦他们)时期就有人提出过类似的条件。

伊斯兰学者伊本·台伊米(愿真主慈悯他)说:“有个男子结婚时,女方提出了‘不能再娶第二个妻子’的条件。有人把这件事告诉了欧麦尔,欧麦尔说:‘权利受条约的限制。’”摘自《大型教法案例解答》(3/124)

伊本·顾大迈(愿真主慈悯他)说:“总体而言,

婚约中的条件分三类:其一:必须遵守的条件,这类

条件对女方自身有益(如:女方提出的条件:不将

她带离她家或是她的家乡,不带她外出旅行,除她外

不再另娶,不能与他的女奴发生关系等。)这类条约必须履行,如果男方没有履行类似的婚约,她有解除婚约的权利。持此主张的有欧麦尔·本·罕塔布(愿真主喜悦他)、赛尔德·本·艾布·万嘎斯、穆阿维耶、阿穆尔·本·阿斯(愿真主喜悦他们);赞成此主张的:榭勒哈、欧麦尔·本·阿卜杜拉·阿齐兹、加比勒·本·宰德、塔乌斯、奥扎阿、伊斯哈格。认为这类条件不成立的有:朱海勒、给塔代、黑塞姆·本·欧勒吾、马立克、里斯、紹勒、沙菲尔、伊本·孟宰勒、意见派的学者。”

摘自《穆俄尼》(9/483)

有人问伊斯兰学者伊本·台伊米(愿真主慈悯他):

有个男人结婚时,女方提出的要求是:娶她后,不能再另娶,不能把她带出自己的家,她要与她母亲一起生活,他答应这些条件后,才结婚的。他必须遵守这些条件吗?如果违背了这些条件,妻子有解除婚约的权利吗?

答:是的,这些条件都是有效的,伊玛目艾哈迈德的学派以及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们都认为类似的条件是有效的,他们中有:欧麦尔·本·罕塔布、阿穆尔·本·阿斯、榭勒哈·卡杜、奥扎阿、伊斯哈格。马立克学派认为:如果她在婚前曾经提出过类似的条件,假如丈夫日后又娶了,或与他的女奴发生了关系,她们的婚姻则由她做主,类似的条件是生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有权利离婚,这与艾哈迈德学派的主张是一个意思。据两大部圣训集中收录的圣训:据传述: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在所有应履行的条约中,(最应该履行的条约就是)使你们性关系合法化的条件。”欧麦尔·本·罕塔布说:“权利受条约的限制,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把使性关系合法化的条约当作最应履行的条约。”《大型教法案例解答》(3/90)

第二:如果这些条件在签定婚约时已得到同意,那么这些条件届时生效;如果这些条件是婚后提出的,这只能算是一个诺言,对此,妻子没有权利解除婚约,但是作为丈夫应当坚守他的诺言,必须实践诺言。必须履行约言的依据都可证明这点:如清高的真主所说的:【你们应当履行诺言;诺言确是要被审问的事。】《夜行章》(第34节);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你们向我保证坚守六件事,我就保证你们天堂:说话诚实、履行诺言、坚守信物、保护贞操、非礼勿视、手脚干净。”《艾哈迈德圣训集》(22251),艾日巴尼在《正确的圣训集》中将其鉴定为传述系统良好的圣训。因为违背诺言是违信士的标志之一。

就此可参阅(30861)的解答。

真主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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