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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保证函的教法律列

30-01-2012

問題 147916

我在一个国有企业工作。我的工作有时候要求我作银行担保,(我有时候在“拉吉哈”银行作担保,有时候在国家银行作担保);这是在政府招标中投标的条件之一;我的问题就是:作银行担保是不是教法允许的?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银行担保函要详细说明:

1 如果客户交纳了全额保证金,银行可以向客户收取报酬,因为这是属于代理的范围,而代理是可以收取报酬的,也可以是免费的;

2 如果不是全额保证金,则不能向银行交纳担保的费用,因为这是属于担保的范围,担保是自愿和附加的合约;教法学家规定不能收取担保的报酬,因为在担保人交纳了保证金的情况下,这一笔保证金就是担保人借给受保人的债务,如果为此收取报酬,就变成了给借款人带来利益的借款,这是教法所禁止的;

3在上述的两种情况下,银行可以收取办理担保函的手续费,同时在客户没有交纳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不能增加实际的手续费。

伊斯兰教法学会颁布了关于担保函的决定,如果想查阅全文,敬请参阅(97268)号问题的回答。

真主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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