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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掉死胎的教法律列

09-01-2011

問題 151016

当我去看医生时,她给我做了检查之后告诉我:胎儿没有任何跳动,必须要马上堕胎,因为胎儿已经死了,胎儿只有两个半月的时间,请问服用打胎药的教法律列是什么?我会对此要肩负罪责吗?无论胎儿是男孩或者女孩,我必须要给胎儿命名吗?必须要埋葬他吗?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如果可靠的医生告知胎儿确实在母亲的腹中死亡了,则可以堕胎,母亲也没有任何罪责;

第二:

不足四个月而堕掉的胎儿,不必为他命名,也不必宰“胎毛羊”(阿给格),也不需要为他洗大净和站殡礼,可以埋在任何一块地方,因为胎儿在这个期限之前,没有被吹入灵魂。

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任委员会询问:“请您赐教:我娶妻之后真主赐给了我们六个孩子,感谢真主;在此之后,我的妻子怀孕五次,都在两三个月的时候在医院里流产了;每当她出血的时候,我就把她带到医院,给她服用安眠药,护士们为她做清理工作,我不知道他们怎样处理胎儿?是否必须要埋葬胎儿?如果必须要埋葬胎儿,希望能够指导我应该怎么做?我必须要给他们命名吗?我是否必须要为他们戴护身符?”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任委员会的学者们回答:“如果胎儿不足四个月,不需要为他洗大净和站殡礼,不必为他命名,也不必宰“胎毛羊”(阿给格),因为胎儿在这个时候没有被吹入灵魂。

一切顺利,唯凭真主,愿真主祝福我们的先知穆罕默德和他的家属以及圣门弟子,并且使他们平安!”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列常任委员会法太瓦》( 8 / 408 ) 。

欲了解更多知识,敬请参阅(50106)号问题的回答。

真主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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