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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和通奸的教法律例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可以通过现代化的手段确定强奸吗?

25-03-2016

問題 158282

强奸的教法律例是什么?对强奸犯的惩罚是什么?问题是有罪的经常是女人,有的非穆斯林指控穆斯林男人的话是至高无上的,而女人无法证明她被强奸了,所以男人为所欲为,往往逍遥法外!如果女人被强奸或者她自愿通奸,如何证明男人的罪行?可以使用现代技术介入这样的问题吗?为了不让犯罪的男人逃脱其罪行的惩罚,如何能够证明他的罪行? 。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从根本上来说,强奸就是通奸,必须要通过四个目击证人才能确定,与确定通奸罪的条件一样;如果是未婚男子,他的惩罚就是鞭打一百;如果是已婚男子,则处以石刑(乱石击死)。

如果是通过武器威胁进行强奸、或者通过武力强行掳走了女人,那就是拦路抢劫的罪行。只要两个目击证人就可以确定罪恶,其惩罚如真主所说:“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著割去,或驱逐出境。这是他们在今世所受的凌辱;他们在后世,将受重大的刑罚。”(5:33)

必须要注意的就是只要使用武力掳掠女人,无论是否发生通奸的行为,都要遭受上述的惩罚。只要掳掠了女人,就是拦路抢劫;如果发生通奸的行为,那就是更加严重的罪恶,两罪并发:通奸和拦路抢劫。

第二:

至于非穆斯林对穆斯林的指控:穆斯林男人的话是至高无上的,女人无法证明她被强奸了,所以男人为所欲为,往往逍遥法外!这是无耻的指控,是不正确的。

但是必须要遵循的教法原则就是:被告是无罪的,除非确定他的罪行,任何人的诉讼都不能接受,除非确定其诉讼是正确的,无论男女都一样;所以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倘若依照人们的诉讼要求去处理他们的案件,许多人的生命和财产一定会被剥夺,但是被告必须要发誓。”《布哈里圣训实录》(4277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1711段)辑录。

伊玛目脑威(愿主怜悯之)说:“这段圣训是教法律例的一个原则,说明不能根据任何人的诉讼而处理事情,而需要明确的证据或者被告的证实;如果要求被告发誓,他必须要发誓;先知(愿主福安之)阐明不能那样做的原因就是:倘若依照人们的诉讼要求去处理他们的案件,许多人的生命和财产一定会被剥夺,被告无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至于原告,则可以通过证据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穆斯林圣训实录之解释》(12/ 3)

假设这个领域为每一个女人开放,任由她控告某人强奸了她,许多女人一定会控告自己的对手,而那些被控告的对手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监狱将会人满为患;所以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采取女人的诉讼,否则女人为了复仇会控告她以前的情人!或者为了勒索而控告富人和名人!或者为了摆脱她的父亲和弟兄的监护而控告他们,这样将会导致社会的毁灭。

第三:

不能接受女人说她被迫而通奸的话,除非有明确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她也必须要遭受与奸夫一样的刑罚;

伊本•阿布杜•宾勒(愿主怜悯之)说:“如果她大声呼喊和求救,则说明她是被迫而通奸的,则不会遭受惩罚。”《教诲》(7/ 146)

第四:

女人的身体上有男人的精液并不能证明发生了强奸罪!因为有可能发生了真正的性行为,精液射入了她的阴道;或者她自己把精液放到她的阴道里面了;诸如此类的可能性很多,教法规定的刑罚不能根据可能性而确定,而说根据明确的证据才可以确定,“DNA”的结果可能会出现错误、替换和伪造,所以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来确定刑罚。

在(103410)号问题的回答中叙述了隶属于伊斯兰世界联盟的“伊斯兰教法学会委员会”关于DNA及其利用范围的明文,其中说:

第一:教法并没有反对在在刑事调查中依靠DNA,可以通过它来证明没有刑罚和抵偿的罪行,在圣训中说:“你们在有疑惑的情况下不要执行刑罚。”这样才能实现公正和社会安全,让罪犯遭受应有的惩罚,被告无罪释放,这是教法的一个重要宗旨。”

在这项决定中,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教法规定的刑罚可能无法适用于被指控的罪犯,但也有可能找到有力的证据而确定被告的罪行,所以法官可以惩罚被告,他就不会逍遥法外;假设罪犯逃脱了现世的惩罚,那不是教法的欠缺不足,而有可能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或者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渎职等。尽管如此,如果罪犯没有忏悔自己的罪行,或者真主没有饶恕他,还有后世的惩罚在等待他。

真主至知!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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