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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的丈夫对我说 “你已经被休了”,然后他与我复婚了;还有一次,在我发现他做了一件非常糟糕的、使我深受伤害的事情之后,我向他要求离婚,他就休了我;然后他说他觉得非常悲伤,他其实并不想与我离婚,当时只是为了随着我的愿望而答应离婚。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要求他与我第三次离婚,他休了我。我当时没有把我的聘金退还给他,因为我不知道发生的这个事情是“讨休”(胡来尔)或者是离婚?现在我很困惑:是否应该把我的聘金退还给他?希望尽快回答我吗,愿真主回赐你。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教法不允许妻子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向丈夫要求离婚,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任何女人只要无缘无故的向她的丈夫要求离婚,她就闻不到乐园的气味。”伊玛目艾哈迈德(21874段)和《伊本·马哲圣训实录》(2055段)辑录;“无缘无故的”指的就是没有导致离婚的迫切的理由。《伊本·马哲圣训实录之解释》。
第二,已经发生的事情就是你的丈夫第一次离了你,然后与你复婚了,然后第二次按你的要求离了你;在此之后你又向他要求离婚,他离了你;由此可知已经发生了断然的两次离婚,也就是第一次和第二次,你的丈夫说他没有打算离婚,他说出离婚的话只是为了满足你的愿望,这种借口并不能阻止第二次离婚发生,因为一个人知道离婚的意思,在没有被迫的情况下如果说出了离婚的话,那么这个离婚是生效的,无论他是否想离婚都一样;我们在(171398)号法太瓦中已经阐明了这一点,敬请参阅。
至于第三次离婚:如果丈夫在第二次离婚之后没有与你复婚,学者们对第三次离婚是否生效有所分歧:有的学者认为会生效,有的学者认为不会生效,被侧重的主张就是不会生效,我们在(126549)号法太瓦中已经阐明了这一点,敬请参阅。
但是,如果你的丈夫在第二次离婚之后已经与你复婚了,然后第三次离了你,那么大家一致认为第三次离婚生效了。
第三:至于你询问已经发生的事情属于“讨休”或者离婚,答案是离婚,因为已经说出了离婚的话,离婚就生效了;而且没有弥补损失的东西。
我们在(126444)号法太瓦中已经阐明了“讨休”(胡来尔)必须要有弥补损失的东西,夫妻当中的每一个因为钱财而分手,就是“讨休”,哪怕说出了离婚的话也罢,这是学者们所侧重的主张。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