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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女孩,我从你们的网站得知了关于破坏誓言的罚赎的法特瓦:不能用钱作为罚赎;我在阅读这个法特瓦之前曾经用钱作为罚赎,我必须要重新交纳罚赎吗?实际上我当时也不知道交纳罚赎的数额。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用钱交纳破坏誓言的罚赎,这是教法允许创制的问题之一,学者们在其中有所分歧,我们在(124274)号法特瓦中已经阐明:最正确的主张就是不能用钱交纳罚赎,这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艾布·哈尼法(愿主怜悯之)坚持与之相反的主张,他允许用钱作为罚赎。
第二:
学者们有分歧的、可以进行教法创制的问题,就是在《古兰经》或圣训中没有断然的明文、或者接近的明文提到它的教法律例,就是学者们演绎的教法律例,谁如果在这样的问题中跟随某一位学者的主张,这是可以的;如果在此之后,他得知比这一种做法更加正确的主张,他应该遵循他认为更加正确的主张,但是他以前按照第一种主张的做法也是正确有效的,不必重新去做。
这是与之相同的问题中应该遵循的总原则。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愿主怜悯之)说:“像这样的可以进行教法创制的问题,不能强行用手去反对,谁也不能强迫人们在这样的问题中必须遵守他的主张,但应该树立学术证据,谁如果认为哪一种主张的证据确凿和有力,就遵循它;谁如果跟随另一个主张,也不要反对他。”《谢赫伊本·泰米叶法特瓦全集》(30 / 80)。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愿主怜悯之)叙述了学者们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否以此确定禁止结婚?
他说:“每一种主张都有很多学者在坚持,比如沙斐仪和马力克在他的两个传述之一中主张:他们允许它;而艾布·哈尼法、艾哈迈德和马力克在他的另一个传述中主张:他们禁止它。
像这样的问题,如果一个人跟随其中的任何一个主张,都是可以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法特瓦全集》(32 / 140)。
有人向伊斯兰的谢赫询问:一些学者做出教法判例(法特瓦),为了让夫妻避免离婚而允许投机取巧的行为,被称为“伊本·苏来吉的问题”;他说:“这个问题是在伊斯兰中新生的,任何一位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或者四大伊玛目之一,都没有做出这样的教法判例(法特瓦)这是后辈的一些学者做出的法特瓦,穆斯林的许多学者反对这个法特瓦,谁如果个人跟随他们的这个主张,然后悔过自新了,那么,真主是既往不咎的,他不必与妻子分手,如果他有解释的理由。”《谢赫伊本•泰米叶法特瓦全集》(33 / 244)。
有人向伊斯兰的谢赫询问:有的人在高利贷交易中投机取巧,一些学者做出了允许投机取巧的法特瓦。伊斯兰的谢赫叙述了禁止这些高利贷交易的证据,然后说:“一个人通过学者们有所分歧的交易赚来的钱财,比如在上述问题中提到的那种高利贷交易和其他类似的交易,并且他是有解释的原因,他因为教法创制、或者跟随别人的主张、或者模仿一部分学者而认为这是允许的,或者因为一部分学者为他做出允许这种交易的法特瓦等,那么他所赚取和拿到手的钱财,他也不必把它拿出来,即使他在此之后得知那些人错了,他们做出的法特瓦也是错误的也罢,因为他是根据这个解释的理由而拿到钱财的;但如果他听到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正确的主张,必须要从这些高利贷的交易中忏悔。”《谢赫伊本•泰米叶法特瓦全集》(29 / 443--445)。
他命令凡是知道禁止这一种交易的人必须要遵循禁令,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跟随遵循允许这一种交易的法特瓦,至于他原先因为解释的原因而通过这些交易获得的钱财,他不必施舍其中的任何一部分钱财,而且他对这些钱财的所有权是正确的。
有人向谢赫穆罕默德•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询问:可否用钱交纳开斋捐?
他回答说:“用钱交纳开斋捐是错的,这样做是无效的,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谁如果做了不属于我们宗教的新生事物,他是被拒绝的。”
《布哈里圣训实录》等辑录:伊本•欧麦尔(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命令用一升椰枣或者一升大麦交纳开斋捐。所以开斋捐的主命就是一升椰枣或者一升大麦,所谓主命就是断然的义务(瓦直布)。
但一部分学者(愿主怜悯他们)允许用钱交纳开斋捐,谁如果跟随这些学者的主张,用钱交纳了开斋捐,也是可以的,因为他不知道在这个事情中最正确的主张。
谁如果知道必须用食物交纳破坏誓言的罚赎,但是他用钱交纳了罚赎,因为这对他更容易和方便,那么,这是不可以的。”《道路之光法特瓦》(10 / 2)。
综上所述:你以前用钱交纳破坏誓言的罚赎,这是可以的,不必重新交纳罚赎,但你以后如果破坏了誓言,必须要用食物交纳罚赎。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