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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将晡礼和聚礼拜一起并礼。

16-08-2008

問題 26198

在一次旅行中,我在沿途的一个村庄停下,同当地人一起做了聚礼。做完聚礼拜以后,我又做了晡礼,就是说,我将聚礼拜和晡礼拜合并在一起做了。当时,我的一些同伴对我的这种做法提出了异议,他们说,不可将晡礼和聚礼一起做并礼。对于这个问题教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你的同伴所讲的是正确的,聚礼拜不可与晡礼拜并礼。教律所允许的并礼,是将晌礼和晡礼并礼,昏礼和宵礼并礼。

因此,你应当重礼与聚礼拜合并做的那番晡礼拜。因为你是在拜时进入之前做的礼拜,在拜时进入之前做的礼拜是无效的。

伊本·欧赛悯教长详细地说明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教法规定,他说:

即使在允许将晌礼和晡礼并礼的情况下,也不可将晡礼和聚礼拜合并在一起做。

旅行者与当地人一起做了聚礼拜,他不可在此后将晡礼与聚礼并礼。

因为下雨,可以将晌礼和晡礼合并在一起做,但不可将晡礼与聚礼合并做。允许其执行并礼的病人来参加聚礼,也不允许他将晡礼和聚礼合并做。

证据是:崇高的真主说:【拜功对于信士,确是定时的义务。】古兰经4:103。这节经文的意思是:是在特定时间内要完成的主命。真主在下面这节经文中概括地昭示了礼拜的时间:【你应当谨守从午后到黑夜的拜功;并应当谨守早晨的拜功,早晨的拜功确是被参加的。】古兰经 17:78。

“午后”即:太阳偏斜后。“黑夜”指的是夜半漆黑时。在这段时间内包括了四番拜功:晌礼、晡礼、昏礼和宵礼。将这四次礼拜用一段时间来表示,是因为这几次拜时之间没有界限,当这番拜的时间结束时,就立即进入了下一次礼拜的时间。将晨礼用一个单独的时间表示,是因为它既不与宵礼的时间相连,也不与晌礼的时间相连。

在圣训方面,有由阿布杜拉·本·阿目林·本·阿斯和贾比尔等人传述的圣训,将礼拜的时间做了详细的阐述,即:晌礼的时间,从日偏开始至物影一倍时;晡礼的时间,从物影一倍时至日落,但太阳发黄以后是不得已而为的时间;昏礼的时间,从日落至红霞散尽;宵礼的时间,从红霞散尽至半夜;晨礼的时间,从黎明初显至日出。这些是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所讲述的,崇高的真主规定的礼拜时间。

谁在古兰经和圣训所规定的礼拜时间之前做了礼拜,他是要背负罪责的,并且他的拜功无效。真主说:【谁违犯真主的法度,谁是不义的人。】古兰经 2:229。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也曾说:“谁做了一件不属于我们的事务,则它是被回绝的。”无故延误拜时与这种情况一样。

谁在日偏之前做了晌礼,则他的礼拜是无效的,应当补做。谁在物影一倍的时间之前做了晡礼,他的拜功也是无效的,应当还补,只有在具有教律认可的正当理由时,允许他将晡礼与晌礼合并在一起做提前并礼。

谁在日落之前做了昏礼,他的礼拜是无效的,应当还补。

谁在红霞散尽之前做了宵礼,则他的礼拜是无效的,应当补做。只有在具有教律所认可的正当理由时,才可将宵礼提前,与昏礼一起并礼。

谁在黎明之前做了晨礼,他的礼拜无效,应当还补。

以上这些是古兰经和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圣训的精神。

因此,谁将晡礼提前,与聚礼拜合并做了并礼,他就是在拜时进入之前做了礼拜(即:在物影达到本体一倍的时间之前做了礼拜),他的礼拜是无效的。

如果有人说:难道将晡礼与聚礼的并礼,与晡礼和晌礼的并礼做以类比是不正确的吗?

答案是:这样的类比是不正确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这是在功修方面做以类比。

第二:聚礼拜是一项具有独立性质的拜功,在教法规定方面,它与晌礼拜有二十多个不同之处。这些区别使得两种礼拜不能做以类比。

第三:这样做以类比的结果不符合圣行。在穆斯林圣训集中记载,由阿布杜拉·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他和他的父亲)传述,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曾在麦地那城内将晌礼和晡礼两番拜并礼,将昏礼和宵礼两番拜并礼,并非因害怕危险,也不是因为下雨。有人问他先知这样做的原因,他说:“他想不给他的教民带来繁难。”

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的时代,聚礼日曾有降雨的情况发生,给人们带来了困难,但是他没有将晡礼和聚礼合并在一起做。正如在《布哈里》等圣训集中,由艾乃斯·本·马力克传述,聚礼日,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站在演讲台上求雨,他尚未走下演讲台,雨水就已顺着他的胡须流了下来。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下大雨时,这是教律所认可的允许并礼的正当理由,但是他并没有将晡礼和聚礼并礼。在另一个聚礼日,一名男子进来说道:“主的使者啊,财产被淹,房屋倒塌。你祈求真主使雨水停止吧。”在这种情况下,雨水也肯定是淹没了大街小巷,是允许执行并礼的,如果允许将晡礼与聚礼一起并礼的话,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肯定会那样做了。如果有人问:不允许将晡礼与聚礼并礼的教法依据是什么?

答案是这样的:这个问题首先是不成立的。因为在功修方面的根本原则是禁止,只有在具备证据时方可履行功修。所以不应该向禁止以某一种方式崇拜真主的人寻求证据,而应当向允许以某一种方式崇拜真主的人寻求证据。真主谴责了那些不依照真主的法度崇拜真主的人们,他说:【难道他们有许多配主,曾为他们制定真主所未许可的宗教吗?】古兰经 42:21。真主又说:【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了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作你们的宗教。】古兰经 5:3。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说:“谁做了一件不属于我们的事务,则它是被回绝的。”所以,如果有人说:

不允许将晡礼与聚礼并礼的教法依据是什么?

那么我们要问:允许这样做的教法依据是什么?晡礼本应是按时完成的,当存在允许并礼的正当理由时,允许将其与晌礼一起并礼,除此以外,均应保持晡礼的基本形式,按时完成,而不可在拜时进入之前做。如果有人说:如果将聚礼拜视为晌礼,不就可以并礼了吗?

答案是:如果人们将聚礼拜举意为晌礼,毫无疑问,这是不允许的,这样的拜功是无效的。因为聚礼拜对于他们来说是必当完成的主命,如果将它改换成晌礼,就是用没有被命令完成的事务替换了被命令完成的事务。这样的工作是无效的,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说:“谁做了一件不属于我们的事务,则它是被回绝的。”

如果是允许以晌礼代替聚礼的人员,如旅行者,如果他为了将晡礼与晌礼一起并礼,而在跟随做聚礼拜的人们做礼拜时,举意做的是晌礼,这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他参加聚礼时,他就已被责成必须要完成它。被责成做聚礼拜的人在伊玛目出拜之前做完了晌礼,则他的晌礼是无效的。假设这种做法是正确的,那么,他也失去了获得重大的福利的机会,那就是聚礼拜。

《门台哈》和《伊格纳尔》的两位著者(罕白里学派的学者)曾经在他们的著作中“聚礼篇”的开始就提到了:不可将聚礼拜和晡礼拜一起并礼。

因为有这样的必要,所以我对这个问题解释得较为详细。祈求真主使我们获得正确的知识,并有益于大众,他确是慷慨博施的主。

《伊本·欧赛悯教长教法判例集》(15/371-375)。

聚礼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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