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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斋捐应为人们的主食,在《布哈里圣训集》(1510)中记载,艾布·赛尔德·胡杜雷(愿主喜悦他)说:“先知的时代,我们在开斋节出散一萨阿食物。我们当时的食物是大麦、葡萄干、奶酪、椰枣。”如果有的地区人们的主食是肉,那么以其作为开斋捐是允许的。
伊本·泰米叶教长(祈主慈悯他)在《教法判例集》(25/68)中说:“如果当地人以这些食物之一作为主食,便可以将其作为开斋捐出纳。对于其他作为主食的食物,是否可以将其作为开斋捐出纳?比如:有人以大米、玉米作为主食,他们是否必须要出纳小麦或大麦,还是允许他们出纳大米和玉米?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是由来已久的,正确的观点是:可以出纳所有作为主食的食物,即使没有包括在已经列出的这些食物之内。这是沙费尔等大多数学者的主张。施舍的精髓,就是平等对待贫穷者,正像真主所说:‘是按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供给十个贫民一餐的口粮’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规定了开斋捐是一萨阿椰枣或一萨阿大麦,因为这些是当时麦地那人的主食,假设这些不是他们的主食,而是另外一些食物,先知不会责成他们出纳这些,正如真主没有命令以这些作为罚恕的出纳。”(稍有改动)
伊本·盖伊目(祈主慈悯他)在《伊尔俩目·目宛给尔乃》(3/12)中说:“这些是当时麦地那的主要主食,若其它地方人们的主食不是这些,他们则应当出纳一萨阿他们的主食。如:以玉米,或大米,或无花果,或其它谷物为主食的人们。如果主食不是谷物类的,如:酸奶、肉、鱼,则当出纳他们的主食,无论是何食物。这是大众学者的主张,这是正确的。开斋捐的意义在于满足穷人在开斋节的需求,让他们吃上与其他人同样的食物,因此,可以出纳面粉,即使那段圣训是羸弱的。”
伊本·欧赛敏教长(祈主慈悯他)在《穆目塔阿注释》(6/182)中说:“如果主食不是谷物,也非果实,比如是肉类,像有些地区那样,他们的主要食品是肉类,那么他们可以出纳肉类作为开斋捐。”(稍有改动)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