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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向丈夫讨休(胡莱尔),丈夫同意了,条件是退还他的一些东西,妻子答应了,然后他俩发生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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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 : 12-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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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的妻子在三个星期前向我讨休(胡莱尔),我同意了,条件是她要归还我给她的几个戒指,她也都做到了;我在你们的网站读了关于女方讨休(胡莱尔)的更多教法律例,我发现最正确的主张就是:讨休的女人的待婚期是一次月经周期。
问题是在妻子的月经开始之前,我俩发生了好几次性行为,我俩的做法是否有罪?这种做法是不是通奸?我同意她讨休之后,又与她发生了性行为是否意味着我与她复婚了?她在完成讨休(胡莱尔)的条件之前必须要从月经中干净吗?或者在来月经的那一天婚姻已经结束了?愿真主回赐你。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如果夫妻之间发生了讨休(胡莱尔),按照学者们最正确的主张,他俩之间的婚约已经无效了,许多学者主张讨休(胡莱尔)是可以复婚的一次离婚,有两种观点;其一就是:如果发生了讨休(胡莱尔),丈夫在妻子的待婚期绝对不能与她复婚;大多数学者认为只要妻子心甘情愿,可以在待婚期与妻子复婚,但是必须要重新缔结婚约和赠送聘金。

我们在(202629)号法特瓦中已经详细的阐明了这个问题,敬请参阅。

如果你同意了妻子讨休(胡莱尔),你已经说出了这个词或者与之同义的其它词语,那么在你通过实际行为使讨休(胡莱尔)生效的时候,你俩之间的婚约已经无效了;在讨休(胡莱尔)后你俩发生的性行为是被禁止的,你必须要向真主祈求饶恕,这个性行为并不意味着你与她复婚,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你没有与她复婚的权利。

如果你没有说出“胡莱尔”(讨休)这个词或者与之同义的其它词语,双方只是达成了这个协议,这是不足为虑的,也不会导致婚约废止;只有“胡莱尔”(讨休)生效,婚约也就无效了,“胡莱尔”(讨休)凭着“伊扎布”(女方讨休)和“格布里”(男方接受)而生效。我们在(200341)号法特瓦中已经详细的阐明了这个问题,敬请参阅。

我们在(186809)号法特瓦中已经阐明在来月经的情况下完成讨休(胡莱尔)是允许的,也是正确有效的,敬请参阅。

需要提醒的因为讨休(胡莱尔)而遵循待婚期的女人,不能与丈夫住在一起遵循待婚期,但可以在她的娘家或者她想要的任何地方遵循待婚期;如果在丈夫的家里有一个单独的地方,设施齐全,她能够保证自身的安全,不会与丈夫混合杂居,则她可以在那个地方遵循待婚期。我们在(196077)号法特瓦中已经详细的阐明了这个问题,敬请参阅。

真主至知!

Source: 伊斯兰问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