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1 在这个问题当中提到的礼拜的数目是错误的,原先是50番,然后减为5番礼拜,这是全世界的养育之主对穆斯林的仁慈。
2 教法律例分为两类:有的教法律例是合乎情理的,有的教法律例是纯粹的宗教功修,我们不了解其中的哲理,在《古兰经》和圣训中也没有叙述其中的哲理。
第一类:如禁止饮酒和赌博,伟大的真主为我们叙述了禁止饮酒和赌博的哲理,那就是: “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筵席章:91节)诸如此类的教法律例非常多。
第二类:如在太阳偏西的时候作晌礼拜,穆斯林要以逆时针的方向环游天房,金子的满贯(应该交纳天课的定额)是百分之二点五,昏礼拜是三拜,诸如此类的教法律例也是非常多的。
这个问题所问的就是第二类,我们从《古兰经》和圣训中都没有了解它的哲理,所以穆斯林应该把这些交给伟大的真主,在所有的教法律例中类似的问题会层出不穷。所以穆斯林在没有了解其中哲理的教法律例面前保持这种态度,就像信士那样说:“我们听从了,我们服从了。”千万不要像以色列人那样说:“我们听到了,但是我们违抗命令。”不要超越真主的教导:“他自己的行为,不受审讯,而他们都是要受审讯的。”(众先知章:23节),这对于他的宗教和现世是最好的。他就是一个仆人,他有一个养育之主,仆人没有权力向养育之主询问“为什么这样判决”?而是应该服从真主的命令;如果真主让我们了解其中的哲理,我们遵循他的命令;如果真主没有让我们了解其中的哲理,我们照样遵循他的命令。
3 在《科威特教法律例百科全书》(1 / 49-51)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我们引用它以获裨益:
我们根据是否得知立法的哲理而把教法律例分为两类:
第一类:合乎情理的教法律例,也称之为能说明理由的教法律例,就是那些能得知立法哲理的教法律例,要么在明文中叙述了这些哲理,要么能非常轻松地演绎出其中的哲理。这些问题大都是真主所规定的,比如笼统地规定礼拜、天课、斋戒和朝觐,又如规定婚姻当中的接受聘金、女人在离婚和丈夫去世之后的待婚期、必须要为妻子、孩子和亲戚花费钱财,再如在夫妻生活难以继续的时候规定了离婚的法律等等数以万计的教法问题。
第二:宗教功修的律例,我们对实践这些律例与律例本身之间的联系和缘由不得而知,比如礼拜的次数、拜数以及朝觐的大多数仪式。由于伟大真主的仁慈,这一类教法律例相对于合乎情理的教法律例而言是很少的。真主规定这些宗教功修的律例只是为了考验仆人是否真正的信仰?在此必须要了解的就是伊斯兰教法的根本和分支绝对不是被理智所拒绝的,但是也许有的教法是理智所不理解的,这两者之间有天壤之别。人类如果从理性方面确信真主是存在的,是睿智的,只有真主才是值得唯一崇拜的,通过他所看到的各项奇迹和证据而从理性方面信服替主传达使命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诚实,以此,他会承认伟大的真主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和主宰性,也承认自己是真主的仆人,如果接到真主的命令或禁止,他却说:“我不会服从,除非了解这个命令或禁止的哲理。”这与他宣称自己信仰真主和使者是背道而驰的,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度的,犹如感官也有无法逾越的界限一样。拒不执行功修律例的人宛如病人一样,他来到一位德高望重、妙手回春的医生跟前治病,医生为他开了各种各样的药物,有的在饭前服用,有的在吃饭期间服用,有的在饭后服用,而且用量各不相同。他就对医生说:“我绝不会服用这些药物,除非你让我弄清楚为什么这些在饭前服用、这些在吃饭期间服用,那些在饭后服用。而且为什么用量各不相同,有的多,有的少?”那么,这个病人真的相信这位医生吗?自称信仰真主和使者,然后对不了解其中哲理的教法律例拒不执行的人与之同出一辙,因为真正的信士如果接到命令或禁止的时候,他会说:“我听从了,我服从了。”尤其是我们已经很清楚,没有任何教法律例是健全的理性所拒绝的,所以,不了解这个东西并不证明要否定这个东西,有多少教法律例所隐藏的哲理,我们在过去对此一无所知,后来,我们才发现其中包含着巨大的哲理。许多人曾经对禁食猪肉的哲理一无所知,后来我们才弄清楚这种污秽的动物所携带的各种疾病和它恶劣的属性,而真主早已意欲保护穆斯林社会免遭这一切的伤害;又如使者命令要清洗狗所舔过的器皿七次,其中之一必须要用土擦洗,诸如此类的教法律例,尽管我们现在未能了解其中的哲理,但是时间将会为我们揭示立法的奥秘。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