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6 伊历五月 1446 - 7 Nov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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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课的使费途径

問題

天课有哪些使费途径?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天课的使费途径有八种,真主已详尽地阐明,并昭示这是主命,它是建立在知识和奥义的基础之上的。真主说:“赈款只归于赤贫者、贫穷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兰经》9:60)这八种人是天课的接受者。

第一和第二种:赤贫者,贫穷者。将天课施与他们以满足他们的生活所需。赤贫者和贫穷者的区别:赤贫者生活更为困难,没有可以维持自身和其家庭半年的生活所需者;贫穷者的状况要略好于赤贫者,他们拥有半年或更多的生活所需,但不足全年的需求。

这些人可以施与他们天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怎样界定需求的限度呢?

学者们说:以可以满足他们及他们的家属一年的生活所需为限度。因为缴纳天课的期限是一年,所以应当以这个时间段作为满足赤贫者和贫穷者生活所需的时间界限。这种观点是很好的。就是说,我们施与赤贫者和贫穷者天课,其数量为能够满足他们一整年的生活所需。天课的种类无论是实物,如:食品、衣服,或施与他们现金,由他们自己购买所需物品,如果他们精通手艺或制造,也可以施与他们相应的机械,像裁缝、木匠、铁匠等人。重要的是,将可以满足他们自身和家庭一年的生活所需施与他们。

第三种:管理赈物者。他们是由穆斯林领袖任命管理天课的工作者,他们是“管理赈物者”(《古兰经》9/60),而没有称他们为“赈物的掌管者”,指出他们有某些管理的权利:收集天课,分配、发放天课,以及进行记录的工作等等。这些做天课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接受天课。

那么,他们接受天课的额度怎样掌握呢?

管理赈物者属于工作人员的性质,他可以接受天课的额度,应符合这个工作性质,以工作的报酬作为尺度,无论其是富有者还是贫穷者。因为他们所获取的是工作的报酬,而不是依据他们的需求。如果管理天课者本人就是贫穷者,那么他们即可以获得工作的报酬,又可以获得满足他们一整年的生活所需。因为他们是集两种身份于一身,即是工作人员,又是应当接受天课的贫穷者,所以应获得这两种性质所应得的份额。如果在付给他们工资后,仍不能满足他们一整年的需求,就以天课补足。例如:如果估算某人一年所需为一万元,他做管理天课的工作报酬是两千元。这样的话,就应再补予他八千元天课,以满足他一年的生活所需。

第四种:心被团结者。这些被团结者,或是希望其皈信伊斯兰的非穆斯林,或是为坚定其信仰的穆斯林,或是为避免其伤害穆斯林的恶人,或是为了穆斯林的利益而团结其心的人。

这样的人是否必须是族人中的领袖,以扩大受益面;还是允许将天课施与一个普通人,使其个人获益?如:新近加入伊斯兰的人,需要团结与帮助,以坚定他的信仰。

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持不同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可以将天课施与一个普通人,以坚定他的信仰,即使他不是族人中的领袖。因“心被团结者”这段经文是广义的。我们将天课施与穷人以满足他生活所需,那么将其施与信仰薄弱的人,以增强他的信仰,就是更为需要的。增强信仰对一个人来说,比起滋养身体更为重要。

以上的四种人可以完全地拥有天课,即使在一年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使他成为不应接受天课的人,也不需要他将天课退回,而是可以继续合法使用。因为真主在描述可以将天课施与他们时,使用的是“俩目”这个字母,“赈款只归于赤贫者、贫穷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这个字母有拥有的意思。说明对于穷人来说,即使他在一年期间拥有了可以满足其生活所需的财富,也无需将所受的天课退回。例如:某人因为贫穷而被施与一万元,这可以满足他的一年所需。后来真主使他在这一年期间变得富足了,赚取了财富,或得到遗产等等,即使这样,他也无需将曾接受的天课中遗留的部分退回,因为那已成为他的财产。

可以接受天课的第五种人:无力赎身者。学者们解释,这包括三种情况:

一, 与主人签订赎身契约,已成为自由人,但尚有赎金未付清的人。可以施与其天课作为赎金。

二, 仆人。可以施与其天课用以赎身。

三, 被异教徒俘获的穆斯林俘虏。可以将天课交与异教徒,使他们释放穆斯林俘虏。人质也可以做同样的处理,如果有异教徒或穆斯林将一名穆斯林扣押作为人质,可以使用天课为其赎身。因为这些都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使穆斯林获得释放,得到自由。这样做的条件是,除去支付赎金的办法以外,没有其它办法营救人质,并且人质是穆斯林。

第六种:不能还债者。学者们将债务划分为两种情况:因调解产生的债务,和因需求而欠的债务。至于因调解而产生的债务,例如:两个部落之间发生了矛盾、摩擦甚至是战争,一位行善的、且有威望的人站出来利用一定的钱财从中调停,并自己承担这些费用。我们可以将天课给予这个调解者作为调解的费用,以报酬他所做的这项在信士之间消除仇恨与敌对,避免流血事件的善举。可以将天课给予他,无论他是富有者,还是贫穷者。因为我们给予他天课的目的不是满足他的需求,而是因为他维护了公共利益。

第二种情况是个人的债务,因有所需求或无力购买必要的物品而借债。这种情况,也可以将天课给予他,帮助他偿还债务。但条件是他自己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将天课的钱交给这个负债者,还是我们直接将钱交还给他的债主,怎样做更好?

这要不同对待,如果负债者是努力偿还债务的,可以得到信任,会利用给予他的天课的钱偿还债务,那么,我们可以将天课交给他,由他自己还债。因为这样做对他来说更为保密,也不使他在债主的面前觉得怯懦。

如果负债者是一个不会管理钱财的人,我们将钱交给他帮助他偿还债务,而他却可能用这些钱去购买一些不必要的物品。那么,我们就不要将钱交给他,而是直接与债主接触,询问债主:某人所欠你的债务是多少?然后替他将全部债务偿还,或根据情况和能力为他偿还部分债务。

第七种:为主道工作者。这里提到的为主道,指的是圣战,并不包括其它为主道而行的善功。假设这里的“为主道”包括了所有的善功,那么以下这段经文中的限定词句就变得没有意义了。“赈款只归于赤贫者、贫穷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兰经》9:60)因此,为主道工作是指为主道出征的圣战。将天课给予那些为将真主的言辞置于最高地位的圣战战士,作为他们所需要的开销和购买武器弹药的开支等。允许用天课为他们购买武器弹药,但是征战者必须是为了主道。主的使者(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当被问到:有人为保卫家园而战斗,有人为显示自己的勇敢而战斗,有人为显示自己的地位而战斗,哪一种是为了主道而战?他回答说:“谁为了将真主的言辞置于最高,谁是为主道而战。”一个人单纯为了保卫自己的家园而战,与其它各种形式的保卫战,都不能算作为主道而战,因此也不能得到为主道而战所应得的,无论是在今世的物质方面,还是后世的报酬方面。为显示自己的英勇而战斗的人,常常因此而不惜以任何形式表现自己,他同样也不是为主道而战。为显示自己而战斗的人,是沽名钓誉,为了自己的名声,而不是为主道而战。所有不是为了主道而战的,都没有资格接受天课。因为真主说:“为主道工作者”,只有为主道而战者,才是为将真主的言辞置于最高位。

学者们讲,为主道工作者还包括,抛弃其它事务一心学习伊斯兰学知的学生。可以将天课给予他们,满足他们的日常开销、衣食住行,及购买所需的书籍。因为学习伊斯兰知识属于圣战的一种形式,伊玛目·艾哈迈德(愿主慈悯他)说过:“纯诚立意为主道求知,是任何事情都不可替代的。”知识是一切教律的基础,清高的真主降示经典为使人们端正,并学习教律,信仰与言行。无疑,为主道进行圣战是最高贵的善功,是伊斯兰的顶峰,但是知识在伊斯兰当中也占据了及其重要的位置。将求知归为圣战之列是清楚的,没有任何问题的。

第八种:途中穷困者。是指旅费用尽,被困途中的旅行者。可以从天课中给予他回家的路费,即使他在家乡是个富有者,因为他是有需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对他说:“这应算作你的债务,你当归还。”但是,如果他本人选择作为债务,而不接受天课,则可以尊重他的选择。假设一个人在从麦加前往麦地那的路上丢失了旅费,身上一无所有,而他是麦地那的一个富人,这种情况,我们只给他回到麦地那的路费,因为这是他的需求。

我们知道了可以接受天课的几种人。除此之外,其他的公益事业,或个体的利益,都不应授予其天课。所以不可将天课的钱用于建造清真寺,或修桥补路,或建造图书馆等等。因为真主在提到接受天课的几种人以后,说道:“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意思是说,这种分配是来自真主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至睿的。

可能我们会问:那些可以接受天课的各类人,我们是否必须将天课给予所有每一类人?因为经文中的“و”有总和的意义。

答案是:并不需要那样做。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在派遣穆阿兹·本·杰拜勒前往也门时,对他说道:“告知他们,真主命令他们从财产中缴纳天课,出自富有者,交予他们中的贫困者。”这里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只提及了一类人。这说明真主在那节经文中昭示了有资格接受天课的几类人,而并不是命令将天课给予所有这些人。

有人问:最好将天课给予这八种人中的哪一种?

我们说:需求最甚者是最应授予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赤贫者和贫穷者是需求最甚的,因此真主将他们列在前面:赈款只归于赤贫者、贫穷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兰经》9:60)

真主至知。

(《伊本·欧赛敏教法判例》18/331-339)

Source: 伊斯兰问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