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首先我们必须要知道这个原则“在术语当中没有争执”,这是教法学家和原理学家都周知的原则。伊本•甘伊姆(愿主怜悯之)说:“所有的术语如果没有包含隐患,则在其中没有任何争执。”《行者的阶梯》 ( 3 / 306)
第二:自古以来,学者们习惯把教法律例分门别类,分类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和简化对经典明文和教法律例的理解,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阿拉伯语的认识越来越弱、阿拉伯语和外语互相混杂影响,所以学者们认为必须要制定一些原则、探讨的问题和分类,便于人们理解和掌握,对此没有任何争执,而且这是有助于穆斯林掌握知识的好事。伊玛目沙菲尔制定了伊斯兰教法的原理学,他的分类受到了大家的好评,原理学家们遵循他的方针又做了许多增加和评注,伊斯兰的所有教法学科都是这样的,如《古兰经》诵读学和它的分类及编排、古兰经学和认主学等都不例外。
第三:询问者所说的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业(愿主怜悯之)把认主学分为两类;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愿主怜悯之)把认主学分为四类;谢赫萨利赫•福扎尼(愿主保护他)也把认主学分为四类,对此并不难理解,请听阐释如下:
一部分学者认为认主学分为两类:
认识和肯定的独一:它包括信仰真主的存在、信仰真主的主性、信仰真主的尊名和属性。
目的和要求的独一:它包括信仰真主的神性。
至于把认主学分为三类的人,则详细地划分了上述的法分类,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他说:认主学分为三类:
1 主性独一:其中包括信仰真主的存在;
2 神性独一或者拜主独一,其意义是一个;
3 尊名和属性独一。
后来的一部分学者又在分类中进行了增加,他们说:认主学分为三类:
1 信仰真主的存在;
2 信仰真主的主性;
3 信仰真主的神性;
4 信仰真主的尊名和属性.
正如我们所见,只要在这些分类中没有虚伪的东西,这些分类都不会使人难以理解,在术语中没有争执。这些详细的分类只是为了便于理解而已,因为时代久远,理解变得困难,学者们必须要对教法问题进行简化、详解和使之简明扼要。
总而言之:询问者所说的并不难理解,把认主学分为两类的人,在这两类中综合了别人详解的内容;把认主学分为三类或者四类的人详解了别人综合的内容;但是所有的人都一致认为认主学包括上述的一切内容。
这些分类都是术语,都是可以的,唯一的条件就是其中不能有隐患,例如删除本来就有的内容,或者增加本来没有的内容。也许以后的时代会需要更多的详细解释,学者们将要详解和分类,便于让人们理解。
认主学三大分类的简明扼要的解释如下:
1 信仰真主的主性:就是真主独具创造、使人复活和死亡等行为;
2 信仰真主的神性:就是真主独享仆人明显和隐藏的一切言行,唯有真主应该被崇拜。
3 信仰真主的尊名和属性:就是肯定真主为自己所肯定的一切尊名和属性,否定真主从自身中所否定的一切,不能废除,也不能比拟。
第四:学者们对认主学进行这种分类并不是新生的事情,在伊历三四世纪就已经为穆斯林所知,正如学者委员会的成员权威学者谢赫百克尔•艾布•宰德在他的著作《反驳违背教法的人》中所述,他通过伊本•哲利尔•泰百里等其他学者援引了这种分类。
提醒:询问者所说的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业(愿主怜悯之)把认主学分为两类(主性独一和尊名与属性独一),这是不正确的,伊本•泰米业把认主学分为两类:(1)认识和肯定的独一:它包括信仰真主的存在、信仰真主的主性、信仰真主的尊名和属性。(2)目的和要求的独一:它包括信仰真主的神性。
敬请参阅《法特瓦全集》( 15 / 164 )和《最大的法特瓦》( 5 / 250)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