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是依照最初的设计,清真寺建设在一栋建筑的上面还是下面都是无关紧要的。
《教法大全》(12/195):“沙菲尔学派、马立克学派、海纳比来学派都认为可以把清真寺设在家的顶层或底层,因为这是两种性质的建筑,允许把其设为不动产的慈善项目,也可以单独把其中一项设为不动产的慈善公益。”
有人问教法案例解答委员会:我盖了新房子,在盖新房子之前我就举意要在住家下面设一个清真寺,房子盖好后,我确定了朝向,并且修了清真寺专用的小净池,基础工程都结束了,就剩涂料没有刷,伊斯兰特色的清真寺已现雏形。我停止一切住家工程,专忙清真寺建设已经五年了,眼看就要竣工了,这时我听人说清真寺不允许设在住家下面。你们是如何看待将清真寺与住家设在一起这一问题的?另外,在我建清真寺这段时期,周围修建了好几座小清真寺,小型清真寺也多了起来!请为我解答这个问题,真主回赐您们最好的!
答:“如果清真寺和住家在最初设计时就把清真寺设在住家下面的,则是无关紧要的。或是,后来才把清真寺设在了下面的,都是无妨的。但是,如果事后才将住家设在清真寺上面的,则是不允许的,因为清真寺上面的顶端也属于清真寺的一部分。”
摘自常务委员会《教法案例解答》(第二卷)(5/220)
第二:原则是如果遗嘱中没有犯罪的事宜,必须要履行遗嘱,不允许更改,因为清高的真主说:【既闻遗嘱之后,谁将遗嘱加以更改,谁负更改的罪过。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黄牛章》(第181节),关于是否可以将遗嘱朝着更好的方向修改,学者间对此是有分歧的。
学者伊本·欧塞敏(愿真主慈悯他)说:“将遗嘱朝着更好的方向修改,学者间对此是有分歧的;他们中有人认为:那是不允许的,因为清高的真主说:【既闻遗嘱之后,谁将遗嘱加以更改…】《黄牛章》(第181节),这其中仅排除了有犯罪性质的遗嘱(不能履行),除此之外,必须按照遗嘱,不允许有任何更改地履行。有人则认为可以向更好的方向更改遗嘱,因为遗嘱的目的是临近清高尊严的真主,使留遗嘱的人受益。所以,所有有助于临近真主,使留遗嘱的人更受益的事都是最好的。留遗嘱者仅是一个凡人,某些时候他不知道哪种安排是最佳的,有时这种安排在此时是最好的,而在彼时则不然。因为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在必须兑现许愿时允许将所许的愿更改为更好的一种许愿。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遗嘱既意思具体确定的,就不允许再更改它。正如这是指定留给宰伊德的遗产,或是这是留给宰伊德的不动产等等一样,是不允许更改的,因为这与被指定者的权益有关联。
如果这个遗嘱没有确指(如,这是建清真寺的,或是给穷人的),向更好的方面更改是无妨的。
摘自欧塞敏的《古兰经注解》(4/256)
因此,可以单独建一座清真寺,其它的慈善机构在一起,成为另一座独立的建筑;把清真寺和其它的慈善机构建在一起也是可以的。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