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法学家们对用多种粮食混合而成的一升食物交纳开斋捐有所分歧。他们有两种主张:
第一种主张:这是不正确的做法,其开斋捐是无效的,这是沙菲尔和表面派伊本•哈兹姆的主张,他们主张必须要遵循圣训明文的表面意义,因为圣训明文说明开斋捐就是从那几种粮食当中交纳一升食物,如果从这种食物中取半升,从那种食物中取半升,就没有遵循圣训明文。
伊玛目脑威在《总汇》( 6 / 98 – 99 )中说:“沙菲尔和作者设拉子以及其他同仁都主张:不能用多类粮食混合而成的一升食物交纳开斋捐,犹如在破坏誓言的罚赎中给五个人衣服、给另五个人食物,也是不可以的,因为教法规定的是要交纳一升小麦、或者大麦或者其他的食物,没有规定从两类粮食中各取半升;教法同样规定的是要给十个贫民食物或者衣服,在上述的那种方式中十个贫民没有获得衣服或者得到食物。这是我们的主张。”
敬请参阅《满足需求者》( 2 / 118 )和《需求者馈赠》( 3 / 323 )
伊本•哈兹姆在《穆罕俩》 ( 4 / 259 )中说:“交纳一升开斋捐不能一半是大麦、一半是椰枣,也不能交纳现金(食物的价值),因为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没有这样规定。”
第二种主张:这是正确的做法,其开斋捐是有效的,这是哈奈非学派和罕百里学派的主张,他们侧重于精神意义,他们说多类粮食混合而成的一升食物也能实现开斋捐的目的:解决穷人的需求、纯洁心灵和交纳开斋捐。
伊本•拉哲布•罕百里在《伊斯兰法学原理》(第101个原理、第229页)中说:“谁能够选择两样事情,并且能够各取一半,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其中有所分歧,有若干问题如下:
1 交纳破坏誓言的罚赎:给五个贫民食物、给另外的五个贫民衣服,这是可以的;
2 用两种粮食混合的一升食物交纳开斋捐,也是可以的。
敬请参阅《公正》( 3 / 183 )和《伊本•阿比丁旁注》( 2 / 365 )
我们所选择的主张就是伊玛目沙菲尔(愿主怜悯之)的主张,为了遵循圣训的明文,因为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规定交纳的开斋节就是一升大麦、或者一升椰枣等。圣门弟子(愿主喜悦他们)都是这样交纳开斋捐的;谁如果交纳两种粮食混合一升食物,则没有履行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命令。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