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 伊历五月 1446 - 21 Nov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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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巴)的定义、以及有助于高利贷的工作的教法律例是什么?

問題

高利贷(利巴)的定义是什么?如果我们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资本周转原则都包括贷款,在任何一种业务中用那种货币支付的行为,是不是帮助建立在高利贷基础的制度?使用基于高利贷的国家的货币,是不是为基于利息的经济做贡献?因此,有息银行的员工难免在高利贷交易中发挥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作用,假如某人是银行的门卫,你们能为他在你们的那里找到一份工作吗?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高利贷(利巴)就是在专门的事物中增加,它是“增加”的派生词,真主说:“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30:39)就是说“利巴”在真主的跟前不会增加,也不会变多。

“利巴”起源于蒙昧时代,如果某人的债务到期了,他们说:“要么你给我们100,要么我们要把它增加到150。”如果债务的期限又到了,他们说:“要么你给我们150,要么我们把它增加到200。”以此类推。

伊斯兰的教法禁止另一种高利贷(利巴),就是增加的高利贷,同类的东西相互交换,另外增加的就是高利贷(利巴)。比如黄金交换黄金,只允许等量交换,而且要当面交清;所以在其中设置的条件是当面交清和数量相等;如果多要或者多给,都是高利贷(利巴),如果用一升麦子交换两升麦子,哪怕是当面交清,也属于高利贷(利巴)。

至于资本周转的原则,在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都是存在的,它意味着运转资金,使其增加和变多,贷款也是同样的,他们给人借钱,条件是在偿还的时候要增加数额;毋庸置疑,类似的借款是高利贷(利巴)。

资本周转的原则是可以的,如果运用资本去经商,钱财的主人和工人共享利润,本钱和利润要区别对待,这就是所谓的“雇人经商”。

如果把这些资金存入有息银行,拿取利息是教法禁止的,不允许吃利息,也不能与这些银行进行交易,有增加的贷款也是不可以的。在有助于建立在高利贷基础的制度的任何一种业务中,不能用那种货币支付;至于使用这种货币(如美元),则在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因为它有助于发展那些国家的经济,那是因为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和其它国家都通用美元,所以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用美元结算,如果有通用的伊斯兰货币,则不需要美元。”

Source: 尊敬的谢赫阿卜杜拉·本·哲柏莱尼(愿主怜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