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学者们在开斋捐的使费途径上有不同意见,大多数学者认为,可以给予允受天课的八种人中的任何一种;一部分学者认为,必须包括所有这八种人;还有学者认为,只应给予其中的贫穷者和赤贫者。
(《教法大全》23/344)
教法学家们对于开斋捐的应受者有三种意见:大众学者认为,允许分发给允受天课的八种人;马利克教法学派认为,只能给予贫穷者和赤贫者,这也是传自伊玛目艾哈迈德的主张,也是伊本·泰米叶教长的观点;沙菲尔教法学派认为,必须分发给允受天课的八种人,或其中的存在者。
伊本·泰米叶教长在《教法判例集》(25/73-78)里反驳了第一和第三种观点,并阐明了开斋捐是与身体向关联,而不是与财产相关联的。他在其中讲到:
真主将开斋捐制定为食物,正如将罚恕制定为食物一样。那么,只能将开斋捐给予可以接受他人交纳的罚恕的那些人,他们的接受是因为自身的需求;因此,不应给予团结其心者,或为其赎身者等人。这个观点在证据方面最为强有力。
最无力的观点,就是说每一个穆斯林都应将他的开斋捐给予十二,或十八,或二十四,或三十二,或二十八个人,等等。这是违反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时代、四大哈里发时代、圣门弟子时代穆斯林大众的做法的,当时的穆斯林将自己的开斋捐和为家人交纳的开斋捐只给予一个贫穷的穆斯林。假若他们看到将一个萨阿的食物分给十几个人,每个人只获得一捧东西,他们一定会非常地厌恶这种行为,将其列为丑恶的异端。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制定了一萨阿椰枣,或一萨阿大麦,一萨阿或半萨阿小麦作为开斋捐,这个量是能够满足一个贫穷人的需求的,足够其作为节日的食物。假如他收到一捧食物,那并不能有益于他,也无法满足他的需求。同样,债务缠身者、缺失旅费者得到一捧小麦,也并不能从中获益……。教律与这些不合事理的行为是无干的,没有一位前辈先贤这样做过。
先知说道:“是贫穷者的食物。”明文说明这是贫穷者的权利,正如在提及视妻为母的罚恕时,真主说:“应该供给六十个贫民一日的口粮。”而不允许给予那八种人。同样,开斋捐也不可。
因此,三种观点中之正确者是第二种观点,即:只能将开斋捐给予贫穷者和赤贫者。这也是伊本·欧赛敏教长(祈主慈悯他)的主张,正如《穆目塔阿注释》(6/117)中所记述的那样。
第二:
天课、开斋捐给予亲属中的允受者要优于给予其他人,这时天课还成为了接续的纽带。但是,当符合一个条件,即:接受天课的亲属不应是交纳天课者所应当供养的人。
有人问伊本·欧赛敏教长(祈主慈悯他):教律关于将开斋捐给予亲属中的穷人是如何判断的?
教长答复:
允许将开斋捐和天课给予亲属中的穷人,而与其他人相比,更应给予亲属。因为给予亲属即是天课,又是接续近亲。但是不应将其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手段,比如:这个亲属本应是由他供养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可将天课或开斋捐给予他,因为如果那样做的话,他就可以用天课或开斋捐抵消了他应付出的供养费用,这是不允许的。至于不属于应由他供养的亲属,他可以给予他天课和开斋捐,而与他人相比,给予亲属更好,先知(真主的称赞、祝福与安宁属于他)说:“给予亲属的施舍,即是施舍,又是接续骨肉。”
(《伊本·欧赛敏教法判例》18/301号问题)
总结:
如果你的姨母是穷人,那么她就有权利接受开斋捐,即使她拥有一些土地;即使对于她来说,最好的做法是将土地卖掉来维持生活,而不需要他人的施舍。
穆斯林不应平时对自己的亲属不闻不问,直到斋月即将结束时才想起他们,给予他们一萨阿食物。而对于全体穆斯林来说,应当时常想到那些贫困的人,尽力地满足他们的衣食所需;富有者应当想到他们贫穷的亲属。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