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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个人做经纪人和房产中介人。他为一个房主和买主做中介人,他问房主:“你想把这套房子卖多少钱?”房主说:“十万。”经纪人说:“好吧!我为你把这套房子卖出去,但是多于十万的钱要归我所有。”生意成功了,经纪人把房主和买主叫到一起,他对卖主说他与房主达成协议,这套房子卖十万零五千,而事实上房主不知道这个协议。请问经纪人所赚的这5000埃镑的教法律例是什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经纪人可以获得这笔钱而没有任何的罪责,无论房主是否知道都一样,那是因为房主曾经对经纪人说过:“你用这个价钱把它卖掉,凡是多卖的钱全都归你。”所以学者们允许这种做法,这是艾哈迈德和伊斯哈格(愿主怜悯之)的主张,这也是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的传述,他们把这个比作“买空卖空”。伊玛目布哈里(愿主怜悯之)在《布哈里圣训实录》中说:“经纪人的代价章,伊本•西林、阿塔伊、易卜拉欣和哈桑都认为经纪人的代价是可以的。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说:“‘你用这个价钱把这件衣服卖掉,凡是多卖的钱全都归你。’这样说是可以的。”伊本•西林说:“如果说‘你用这个价钱把它卖掉,凡是多卖的钱全都归你或者你我平分。’这样说是可以的。”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穆斯林是要遵循自己的条件的。”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在著作《穆额尼》((5/ 86)中说:“如果说:‘你用十元钱把这件衣服卖掉,凡是多卖的钱全都归你。’这样说是正确有效的,他应该享受多卖的钱。”而沙菲尔说:“这样说是不正确的。”
其正确的证据就是: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认为这样做是没什么不可以的。因为他是在房主的同意下支配房主的钱财,所以为他规定的利润的条件是正确的,犹如“买空卖空”的人和订合同灌溉的工人一样。”
所以伊玛目艾哈迈德(愿主怜悯之)允许这样做,把它比作“买空卖空”;至于大众学者,则禁止这样做,因为经纪人的代价在这个问题中是不确定的,他不知道自己会获得多少钱。我们根据先贤对此问题的传述而侧重的主张就是允许这样做。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