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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婚姻有许多必须要具备的要素和条件,比如女人的家长和两个证婚人,如果婚姻没有家长和两个证婚人、也没有向众人宣布婚事,则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如果只是没有家长,大众学者认为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如果没有证婚人,部分法学家主张这个婚姻是有效的,但必须要向众人宣布婚事,在一些有知识的人跟前宣布婚姻也可以。
穆斯林妇女的家长必须是穆斯林,他可以是她的儿子(如果有的情况下)、然后是她的父亲、然后是她的爷爷、然后是她的弟兄,就是她的近亲,由近及远。如果她没有穆斯林家长,如果有穆斯林法官,也可以主持她的婚礼,否则,穆斯林中心的负责人或者她所满意的穆斯林的公正人士主持她的婚礼。
穆斯林妇女必须要有聘金,哪怕很少也可以。如果在结婚仪式中没有提及聘金,则其婚姻有效,她有权获得同样的聘金,就是说她应该获得与她一样的当地女人所获得的聘金。无论婚姻是有效的或者是无效的,聘金都是她应享的权利,如果生下孩子,则归于其父。
因为没有家长和证婚人、也没有宣布结婚而使该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你必须要与丈夫停止夫妻关系,直至重新缔结正确的婚约,那时应该在你们国家的沙特大使馆办理必要的手续、公证婚约,为了保障你的权利和你将来的孩子的权利
第二:
丈夫必须要为妻子提供适当的住房和她所需要的费用,不能把她丢在无法保障自身安全的国家,也不能离开她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除非获得她的同意;如果他在结了婚的这个国家中的事务结束了,无论是经商或者学习等,想要回到自己原先的国家,那么,他必须要带着自己的妻子一同回去,最起码要把她安置在不是原配妻子生活的另一个城市中,以便做好与第一个家庭有个的所有准备工作。如果丈夫拒绝给她应享的权利或者带她回国,想把她留在娶她的那个国家,而且超过了我们上述的那个期限,妻子对这种情况也不满意,她就有权利要求离婚。
我们忠告生活在像贵国那样的国家的穆斯林妇女,也忠告她们的家长:在婚姻大事上不能操之过急,一定要慎重再慎重、要仔仔细细地掌握那些想娶他们的女儿的外地人的情况,无论他们来到这儿的目的是学习、经商或者旅游等,他们当中这样的人很多,非常多:他们没有认真对待婚姻大事,而是如同儿戏,不想缔结婚约、承担建立家庭和赡养家属的责任,他们只想解决暂时的欲望,一旦完成自己的事情,就马上离开这个地方,抛弃自己的妻子儿女。“那时,真主要把他们的行为告诉他们。”(筵席章:14节)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