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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经营金子生意的人,必须出散金子的天课。这其中不包括在有需要时变卖金子的人,或是把旧金饰变卖后,买新金饰,使用的人。因为这些都属于使用中的金饰。
所以,从你所提及的问题中可以得知,你的那些金子都属于使用中的金子。
第二:关于备用的首饰是否要出散天课的问题,学者间是有分歧的。最正确的主张如(19901)中所解释道的:必须出散天课。
如果那些年你没有出散天课是因为你对此教法规定是无知的,或是你是遵循某个认为使用中的金饰不需要出散天课的学者的主张。对此你无需负任何责任,对于未来的日子,你必须出散天课。
过去数年没有出散天课,是由于你对此事的忽视、没重视,现在你必须出纳天课。在目前所拥有的金饰数量内,根据自己的估算,认为可以以此弥补责任的数量出纳。
有人问学者伊本·巴兹(愿真主慈悯他):有个妇女有些用来装饰的首饰。在拥有这些首饰好多年后,她才知道必须要出纳天课,过去那些年的天课她还要出吗?
答:在你知道首饰必须出纳天课时,你一定要出纳天课。在你知道首饰必须出纳天课之前的那些年的天课,不再是你的责任,因为只有在知道伊斯兰法律之后才可以遵循之。学者伊本・巴兹《教法案例解答全集》(14/111)
学者伊本・巴兹(愿真主慈悯他)关于类似的问题说:“如果他的首饰达到出天课的数量后,她必须在未来的日子里每年出纳一次天课…知道首饰必须出纳天课前的那些年的天课,对于她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她对此是无知的,因为某些学者认为使用或备用的首饰中没有天课可言。但是最正确的主张是:如果首饰达到出纳天课的数量,时满一年,就必须出纳天课。《古兰经》和《圣训》方面的依据都证明了这点。”《伊斯兰教法案例解答》(2/85)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