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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信仰基督教的妻子与穆斯林妻子一样,在离婚或者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必须要遵循待婚期。
在《教法百科全书》(29 / 336)中说:“哈奈非学派、马力克学派、沙菲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扫尔和艾布·欧拜德主张:信仰基督教的女人或者顺民的女人与穆斯林女子一样,在离婚、废除婚约或者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必须要遵循待婚期;因为遵循待婚期的证据是笼统的,在两者之间没有区分对待,唯一的条件就是她俩的丈夫必须是穆斯林,因为待婚期是对真主和丈夫应尽的义务;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若娶信道的妇女,然后在交接前休了她们,那末,她们不该为你们而守限期,……”,所以这是丈夫的权利;信仰基督教的或者顺民的女人也属于接受命令的行列,所以必须要遵循待婚期,为了丈夫和儿子必须要强迫她遵循待婚期,因为也属于应该履行仆人的义务的人。”
第二:
与遵循待婚期的女人居住的情况因为离婚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可以复婚的离婚,则是可以的,因为可以复婚的女人的教法律例与妻子的教法律例一样;如果是不可复婚的离婚,则她与外人一样,不能观看她,也不能与她独处一室;毋庸置疑,两个人居住在一个家里很难遵循教法的这些要求,她在他的面前必须要戴面纱,与其他的女人一样;除非这个家非常宽敞,可以专门为他腾出一个住处,所有设备一应俱全,而且还有专门的入口,则是可以的;如果两个人共同住在一个家里,共用一个入口、家具和设备,则难免陷入教法禁止的上述事项。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愿主怜悯之)说:“三休的妻子对男人来说与其他的外女人一样,男人不能与她独处一室,犹如不能与其他的外女人独处一室那样,不能观看她,犹如不能观看其他的外女人那样。”《伊本·泰米叶法太瓦》(3 / 349)。
三休的女人就是不能与她复婚的女人。
如果是休了一次或者两次的女人,如果在待婚期之内没有与她复婚,待婚期结束之后想与她复婚,就必须要重新缔结婚约。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