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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律例的分类和实例

22-07-2015

問題 180341

教法律例分为主命(强制性的)、可嘉的(非强制性的)、允许的(选择性的)、憎恶的(非可嘉的行为)和禁止的(哈拉姆),我希望你列举每个教法律例的实例。

答案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必须的(瓦直布):立法者命令必须要履行的事情。

比如每日的五次礼拜、斋月的斋戒、把天课交给接受天课的对象,有能力的人朝觐天房等。

必须的义务(瓦直布)也称为主命,履行者获得报酬,放弃者应受惩罚。

第二:

可嘉的(曼杜布):立法者命令的不是强制性的事情。

比如夜间拜、强调的圣行拜、主命拜之外的礼拜、每个月三天的斋戒、伊斯兰历十月(善瓦利月)六天的斋戒、给穷人施舍、坚持念记主词和祈祷词等。

可嘉的行为也称为“穆斯泰罕布”、圣行(笋奈)和副功等;履行者获得报酬,放弃者不会受到惩罚。

第三:

禁止的、或者非法的、或者禁戒的:就是立法者禁止的、必须要放弃的事情。

比如通奸、高利贷、饮酒、忤逆父母、剃光胡须和女人袒胸露臂等。

放弃者获得报酬,触犯者遭受惩罚。

第四:

憎恶的:就是立法者禁止的、不是必须要放弃的事情。

比如用左手拿取或者给人东西,女人参加葬礼,宵礼之后聊天,穿着一件衣服、肩膀上没有任何遮盖的情况下做礼拜,晨礼之后做副功拜直到太阳升起,晡礼之后做副功拜直到太阳下山。

放弃者获得报酬,触犯者不会遭受惩罚。

第五:

允许的、合法的和可以的:凡是本身与命令和禁止无关的事情。

比如吃喝、买卖、以及为旅游和谋生而出门,在斋月的夜间与妻子同房等。

合法的事物(姆巴哈)的概念受到“本身”这个词的限制,因为它可能与其它的事物产生联系,导致它成为必须的事情、或者禁止的事情。

从根本上来说,买水是允许的,但如果做主命拜时洗小净需要买水,它就变成了必须的义务(瓦直布),完成义务而必不可少的事情也是义务。

从根本上来说,为旅游而出门是允许的,但如果旅行到异教徒的国家,那里有很多诱惑和淫荡现象、罪恶蔓延,这个旅行就变成了教法禁止的(哈拉姆),这是为了防微杜渐,以免陷入罪恶。

欲了解更多内容,敬请参阅伊本•古达麦所著的《研究者的花园和辩论者的乐园》(1 / 150--210),泽尔克什所著的《汪洋大海》(1 / 140--240)和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所著的《原理学的原理之解释》(46—68页)。

真主至知!

教法原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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