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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阿伊莎(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盗窃物超过一个第纳尔的四分之一时,要断去盗贼之手。”《布哈里圣训实录》(6789段)和《穆斯林圣训实录》(4494段)辑录,这是穆斯林辑录的文字。
这一段圣训说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是必须要割断盗贼之手的最低限度,如果盗窃物的价值等于或者超过第纳尔的四分之一,将要断手;如果盗窃物的价值等于三个迪尔汗,不能断手,除非三个迪尔汗当天的价值等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因为估价的根本就是第纳尔,而不是迪尔汗,如果迪尔汗的价值有所变化,要根据第纳尔衡量迪尔汗在盗窃之时的价值,如果达到四分之一,就要割断盗贼之手。
伊本•欧麦尔(愿主喜悦之)传述的圣训的意思就是如此: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曾因为价值三个迪尔汗的盾牌割了偷盗者的手。这是布哈里和穆斯林共同辑录的圣训;因为当时的三个迪尔汗的价值等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
伊玛目沙斐仪(愿主怜悯之)把执行盗窃罪的限度估价为第纳尔的四分之一,他说:“伊本·欧麦尔传述的圣训与阿伊莎传述的圣训完全一致,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时代和之后时代的三个迪尔汗相当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
如果小偷被抓住了,根据偷盗当天的价值估计盗窃物,如果价值达到了第纳尔的四分之一,就要断手;如果不足四分之一,则不能断手。
根本就是第纳尔的四分之一,如果迪尔汗的价格上涨,甚至两个迪尔汗相当于一个第纳尔,仍然在半个迪尔汗相当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的时候要断手;假设迪尔汗贬值,一个第纳尔相当于一百个迪尔汗,仍然在25个迪尔汗相当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的时候要断手。
迪尔汗只是与衣服和羊等一样的商品,假如偷盗了第纳尔的四分之一,或者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价值相等的东西,或者偷了10只羊,其价值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相等,也要断手。
同样,假如偷盗了一只羊的四分之一,其价值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相等,也要断手。
因为第纳尔是根本,迪尔汗是商品,不必顾虑迪尔汗的贬值或者升值。”《温姆》(6 / 159)。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他说:(第纳尔的四分之一),就是一个“米斯噶来”,其重量为4.25克,所以第纳尔的四分之一等于1.0625克,如果一个人偷盗了1.0625克黄金,就要断手,证据就是阿伊莎(愿主喜悦之)传述的圣训: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盗窃物超过一个第纳尔的四分之一时,要断去盗贼之手。”这是布哈里和穆斯林共同辑录的圣训,根据这一点,这一段圣训限定了下面经文的笼统性:“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5:38),只要没有到达这个限度,就不能断手。
至于另一段圣训: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曾因为价值三个迪尔汗的盾牌割了偷盗者的手。可以理解为当时的三个迪尔汗的价值等于第纳尔的四分之一,一个第纳尔(金币)等于十二个迪尔汗(银币)。”《津津有味的解释》(14 / 334)。
正如询问者所说,一个第纳尔重4.25克,第纳尔的四分之一就是一又十六份之一克,就是询问者所说的1.0625克。
至于用货币确定价值,根据黄金价格的变化,数额每天都不一样,只能根据当天的价格估计盗窃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