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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规范“教法仍然在继续”的证据?比如一段圣训命令要履行,另一段圣训没有断然要求我们履行,所以有的学者主张:
1 根据命令的根本,其教法律列是瓦直布(必须的);根据教法仍然在继续和启示仍然在降示的证据,不采取第二段圣训的内容;
2 有的学者调和两段圣训,主张其教法律列是可嘉的;
应该怎样规范“教法仍然在继续”的证据?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众所周知,许多教法律列经历了几个阶段,这是在启示下降的时候为了照顾人们的实际情况,一件事情在刚开始的时候也许是可嘉的,然后变成了瓦直布(必须的);或者刚开始的时候是允许的,然后变成了禁止的;或者与之相反;关键在于最后稳定下来的教法律列。
《布哈里圣训实录》(689段)辑录:伊本·什哈布·宰海拉传述:所以,应该遵循先知(愿主福安之)最后、再最后的行为。
《穆斯林圣训实录》(1113段)辑录: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弟子(愿主喜悦他们)遵循使者最新的行为、最新的命令。
宰海拉所说的就是一般的学者们实践的原则:从两个教法明文中遵循最后的一个明文,因为启示仍然在下降,宗教义务和教法律列在不断的更新;
其条件和准则就是:有可以接受的理由调和两个教法明文;如果在两个明文之间可以调和,则不能遵循一个明文和放弃另一个明文;
学者们规定的原则就是“调和提前于侧重”或者“实践明文胜于忽视明文。”
所以实践所有的明文提前于遵循一部分明文和放弃另一部分明文。
总而言之:如果两个教法明文互相矛盾,首先必须要通过可以接受的理由调和两个明文,如果没有可以接受的理由,就遵循两个明文当中后来的明文,如果不知道前后顺序,则在两个明文之间进行权衡,选择被侧重的明文。
必须要注意:教法学家在教法证据中排除矛盾的方针与实践不一样,有的人阐明调和两个明文的理由,有的人也许认为调和两个明文是牵强附会的,所以采取废除或者侧重其中的一个教法明文的主张。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