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对于某些人拥有达到出散天课数额的钱财,而期满一年,但其所负的债务超过现拥有的钱财的总数额,或是如果除去债务,使其财产就达不到出散天课的数额,这种人要出天课吗?学者间对此问题有分歧,其中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应该交纳天课,债务并不影响天课的主命性,这是沙菲尔学派的主张。第二种说法:不需要交纳天课,因为债务是使其天课失去主命性的原因——这是另外三家学派的主张:哈尼法学派、马利克学派和海纳比来学派,他们还把钱财分为现金和无形资产,现期债务和长期债务。迈勒俄奈尼·哈乃弗在《引领》中说:“债务超出现有资产的人,无需交纳天课,因为这笔钱财必须支付基本的支出,即他现有的财产犹如没有。”伊本·顾大迈在《穆俄尼》(2/633)中说:“债务使无形资产无需交纳天课——只有这种传述——这指的是钱财和商品,持此主张的有:阿塔武、苏莱曼·本·耶莎勒、麦伊姆·本·穆海莱、哈桑、纳赫阿、利斯、马利克、紹勒、欧宰勒、伊斯哈格、艾布·紹勒及意见派的学者们。勒比阿、哈马德·本·艾布·苏莱曼沙菲尔说:“债务不影响天课,只要他是个自由的穆斯林,他拥有达到出散天课数额的钱财,且期满一年,就必须交纳天课,如没有债务的人一样。”学者伊本·欧塞敏(愿真主慈悯他)针对这个问题在他的著作《榭勒哈牧牧媞阿》(5/33-40)中解释了许多,并为两种主张列举了证据。最后,他说:“我认为天课必须出,无论债务是否会减少财产的数额,因为债务在交天课前就应偿还,所以他应先偿还债务,再从剩余的财产中出天课,以此完成应尽的义务。既然我们采用了这种主张,就鼓励负债者积极偿还债务,如果我们对一个欠有十万债务而拥有十五万资产的人说:“你把债务还了吧!否则那十万的天课也要出。”他就会说:“我现在就还。”因为债务不需要还两次。这是我们的主张,也是我们的学者阿卜杜・阿齐兹・本・巴兹所主张的,然而我们的学者阿卜杜·热合玛尼·本·赛尔德(愿真主慈悯他)则把现金和无形资产区分开来。我们所主张的更能完美义务,是最保险的——一切赞颂全归真主!——犹如使者(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天课不会减损财产。”如前面(
22426)所解答的一样,如想了解更多,可供参阅。至于股份的天课问题:如果这些股份是用以经商的,现买现卖获得赢利,这就属于商品,每年把其价值换算成现金,出2、5%的天课。如果这些股份不是用于经商的,而是用于投资获取年利润,这些利润如果达到数额,期满一年,就要交纳天课;如果每次的利润都用于生活花费,则无天课,所获得的利润也没有天课,因为这不是经商的商品。但是商业、工业、农业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前面(
69912)中曾详细解释过。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