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等可以用于允许的和有益的事情,也可以用于非法事情的工具,可以把它出售给基本上认为不会非法使用的人。
伊斯兰的权威学者伊本•泰米业(愿主怜悯之)说:“任何衣服,只要基本上认为穿上它是要去犯罪,则不能为穿上这种衣服去犯罪的人买卖和缝制它。”《欧姆德之注释》(4/386)
谢赫伊本•欧赛麦尼说;“任何工作,你知道——或者基本上认为——该工作的主人要用它去作非法的事情,那么,你就不要做。”《敞开门扉的聚会》(139/21)
你不能为那些明知或基本上认为要利用因特网去违抗真主的人提供因特网服务。至于你基本上不知道利用因特网去干什么的人,我们就不能禁止给他提供因特网服务,因为一切事物的根本都是允许买卖的,不是禁止的,我们在此无法确信或基本上认为有禁止买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