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教法学家认为在清真寺签订婚约是佳行。以圣训和推理为据,证明此事的存在。
《教法大全》(37∕214)中说:“因为吉庆更具宣传性。大部分教法学家认为在清真寺签订婚约是佳行。据阿伊莎(愿真主喜悦她)传述:真主的使者(愿真主赐福他,并使他平安)说:“结婚仪式应该公开举行,设在清真寺,并以手鼓助兴。”这是《铁热密吉圣训集》第(1089)段传述的圣训,这是段羸弱的圣训,铁热密吉·伊本·哈吉勒、艾日巴尼等都认为这段圣训是羸弱的。
至于推理,他们说在清真寺签订婚约是吉庆的。但矛盾的是如果照这样说,先知(愿真主赐福他,并使他平安)肯定会尽力在清真寺签订自己的婚约,并把这种做法宣导给他的伙伴们。
因此,最正确的说法是:在清真寺签订婚约从本质上来讲是允许的,更不用讲这仅仅是偶尔之举;再者在这里签订婚约比在其它地方更能避免非法之事。但是说如果每个婚约都必须在清真寺签订或是认为在清真寺签订有什么特殊的含义,那这就是异端了,应该谨防注意,禁止人们因这个所谓的特殊意义刻意这样做。
如果在签订婚约的仪式中有男女混杂或是各种乐器的娱乐,则在清真寺签订这个婚约比在其它地方签订更具有罪恶性,因为这无疑亵渎了真主朝房的神圣性。
在清真寺签订婚约的法定依据是关于一个女子亲自向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求婚的圣训。《布哈里圣训集》和《穆斯林圣训集》中都有相关传述,使者(愿真主赐福他,并使他平安)在清真寺把她许配给了一位圣门弟子。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记载他再次在清真寺签订过婚约。
1.有人问教法解答常委会的学者们:“我请尊敬的学者们详细解释一下有关在清真寺签订婚约的教法论断。因为我们同时可以在清真寺学习到有关伊斯兰宗教知识,期间没有男女混杂,也没有音乐伴奏。”
学者们就此答道:“如果正如你所说,就可以在清真寺签订婚约,这是无妨的。
学者:阿布杜·阿齐兹·本·巴兹
阿布杜·热咋噶·阿菲弗
阿布杜拉·本·欧德雅
阿布杜拉·本·顾欧德
《教法案例解答常委会》(18∕110)
2.有人又问:“坚持在清真寺签订婚约属于可佳的圣行,还是异端?”
答:“无论在清真寺或其它地方签订婚约都是教法允许的。在我们所知的证据中没有关于在清真寺签婚约的专门圣训,那些执意在清真寺签婚约人的做法属于异端。
学者:阿布杜·阿齐兹·本﹒巴兹
阿布杜·热咋噶·阿菲弗
阿布杜拉·本·欧德雅
《教法案例解答常委会》(18∕110-111)
3.学者们说:“在清真寺签订婚约不是圣行。坚持在清真寺签订婚约,并认为这是圣行,这种认识和行为是异端。因为先知(愿真主赐福他,并使他平安)说:‘谁在我们的宗教事务中新生了一项不属于它的事务,他就是被驳斥的。’
假如在签订婚约的聚会上有一些浓妆艳抹的女人们和一些扰乱清真寺的孩子们参加,那么禁止在清真寺签订婚约。
学者:阿布杜·阿齐兹·本﹒巴兹
阿布杜·热咋噶·阿菲弗
阿布杜拉·本·欧德雅
《教法案例解答常委会》(18∕111-112)
4.学者穆罕默德·本·刷里哈·欧塞敏(愿真主赐悯他)说:“关于在清真寺签订婚约属于佳行的说法我不知道有何根据,也没有圣训证据。但是如果男方和女方的监护人在清真寺签订了婚约也是可以的,因为这与商业合同不属于同一性质。众所周知在清真寺买卖是非法的,但婚约却和买卖有本质的不同。故在清真寺签订婚约也是无妨的。至于说此种属于佳行,我要说的是专门从家里来到清真寺签订婚约这是需要证据的,但我却不知道此说源于何处。”《自由言论》(167∕12)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