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婚姻在伊斯兰法律中必须具备其要素及条件,如果这些都具备了,婚姻才是成立的。婚姻成立的必备要素有:提议和接受。“提议”指的是女方的监护人说:“我把某某人嫁给你”;“接受”指的是男方说:“我接受娶某某为妻。”
婚姻成立的条件有:确定男女双方;男女双方满意这桩婚事;女方的监护人或监护人的委托人出面与男方签定婚约;两个公证的穆斯林证婚人。如果公开举办婚礼,(依正确的主张)公开的婚礼就算是有见证人了。
依据为: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只有监护人参与的婚姻才是成立的。”《艾布·达吾德圣训集》(2085)、《提勒秘日圣训集》(1101)、《伊本·马哲圣训集》(188),这是艾布·穆萨·艾西阿力传述的圣训,艾日巴尼在《提勒秘日圣训集》中核实了这段圣训的传述系统是优良的。
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不经女方监护人的同意就结婚的人,她的婚姻是不成立的,她的婚姻是不成立的,她的婚姻是不成立的……如果监护人相互争执,当政者就是没有监护人的监护人。”《艾哈迈德圣训集》(24417)、《艾布·达吾德圣训集》(2083)、《提勒秘日圣训集》(1102),艾日巴尼在《正确的圣训集》中核实了这段圣训的传述系统是优良的。
如果穆斯林妇女没有穆斯林监护人,可由穆斯林法官给他主婚;如果没有穆斯林法官,就由有地位的穆斯林男子(如清真寺的伊玛目,或伊斯兰机构的长官或是著名的学者)给他主婚;如果还是没有,可由任何一穆斯林男子给他主婚。而你俩所做的事都超出了这个范畴,所以是不正确的。当时,你俩可以等到返回美国后,再结婚。如果你妻子的亲戚中没有穆斯林监护人,可以找一个伊斯兰机构给你俩主婚。
第二:婚后的一个月,如果你俩在伊斯兰机构重新办理了婚事,那么你们的婚姻是成立的;过往发生的一切,但愿真主能恕饶你们。如果你俩仅是在政府部门,或是非伊斯兰的地方民政机关办理的结婚手续,而没有在有穆斯林监护人或他的委托人和两个穆斯林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重新办理的婚事的话,这桩婚事还是不成立,因为它不具备伊斯兰婚姻的条件。
第三:如果你俩一直维持现状,而没有重新办理婚事的话,如果这是因为你俩不知道教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你就不算是奸淫,而这是一种受嫌疑的性行为;如果你们有孩子的话,这对孩子的血统问题有影响。但是,现在你俩必须重新办理婚事,凭现在这个婚约,妻子对你而言才是合法的。如果这个妇女的亲戚中有穆斯林监护人承担此事(那么就由他主办这桩婚事),否则可以由伊斯兰机构承办此事。
美国伊斯兰学者和丹麦穆斯林联盟在伊历1425年五月四号——七号(即公历2004年六月22——25日)期间在哥本哈根举行了第二次会议,在会议的中最后声明中提到:第六点:美国政府部门实行的民事婚姻法:由美国政府部门执行的民事婚姻中有些婚姻的要素和条件不符合伊斯兰的婚姻法。如果婚姻已成事实,而且是公开的婚姻,不存在影响婚姻成立的禁止通婚的因素,为了婚姻中存在的嫌疑因素,必须按照伊斯兰婚姻法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和条件重新缔结婚约。
关于这方面可参阅(48992)的解答。
祈求真主使我们大家成功,言行正确。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