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建立在有息贷款基础上的高利贷是教法禁止的,财产所有者以此进行房产抵押;借款人为了房产而借款,直到偿还债务和高利贷;在债务人延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有权出售房产,为了收回他的钱。
有息银行或者房产抵押公司进行这种行为;渴望拥有住房的人来到房产抵押公司或者有息银行,向他们提出要购买住房,按照商定的增加的利息完成分期付款,公司或者银行的代表与房屋的所有者和第三个方(借款人)聚集到一起,当场把房子的价钱全部交给房主,有时借款人支付一部分价钱,与借款人签订给房主支付金额的合同,附加银行的利息;房子就抵押给贷款公司或者银行,因为它给房主支付了房钱,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分期付款的贷款,抵押贷款公司有权把房子卖给房主,为了获取借款人所欠的剩余的钱。
这种行为就是明确无误的高利贷,真主已经禁止高利贷,而且以严厉的刑罚警告吃高利贷的人;真主说:“吃利息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训後,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275)
在穆斯林的家园或者在异教徒的家园都不能从事这种高利贷的行为,也不能为了拥有住房或者为了拥有店铺而与这种高利贷打交道。
一部分当代学者允许使用这种高利贷,他们认为如果在异教徒的国家为了拥有居住的房子。可以使用高利贷;他们把这种允许归于哈奈非学派的主张,并引用证据进行求证,许多学者反对这种主张,比如谢赫·萨拉赫·萨维(愿主佑护他),在他的著作《冷静的思考允许使用高利贷资金在西方社会购买住房的法太瓦》中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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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