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个女人的丈夫去世了,她必须要遵循待婚期——四个月零十天,因为真主的命令是笼统的:“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满期的时候,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真主对于你们的行为是彻知的。”(2:234);如果她被休了,必须要等待三个月,因为她不是有月经的女人,所以被列入下面这节经文笼统的意义中:“你们的妇女中对月经已绝望的,如果你们怀疑,就以三个月为她们的待婚期;还没有月经的,也是这样;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谁敬畏真主,他将使谁顺利。”(65:4)
谢赫伊本·欧赛米尼(愿主怜悯之)说:“如果她的月经由于某种已知的原因已经消失,比如做了子宫摘除手术等,就像对月经已经绝望的人那样,她必须要遵循三个月的待婚期。”《伊斯兰的法太瓦》(3 / 311 )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