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丈夫去世之后,女人如果没有身孕,必须要守制四个月零十日,因为真主说:“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满期的时候,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真主对于你们的行为是彻知的。”(2:234)
如果她怀有身孕,分娩就意味着待婚期的结束,因为真主说:“你们的妇女中对月经已绝望的,如果你们怀疑,就以三个月为她们的待婚期;还没有月经的,也是这样;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谁敬畏真主,他将使谁顺利。”(65:4)
如果在待婚期当中另嫁他人,则其婚约是无效的,这是所有学者一致公决的,必须要把他俩分开。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守制的女人不能在待婚期当中另嫁他人,这是学者们一致公决的,因为真主说:“你们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满期。”(2:235)”如果在待婚期当中嫁人了,则其婚姻是无效的。”《穆额尼》(8 / 100)
必须要把她和第二个丈夫分开,让她守制,完成待婚期,如果待婚期结束了,可以与第二个人重新缔结婚约。
谢赫伊本·欧赛米尼(愿主怜悯之)说:“从原则上来说,最正确的主张就是:只要她的待婚期结束了,就可以与别人缔结婚约,尤其是如果他已经悔过自新了。”《津津有味的解释》(13 / 383)
第二:
哪怕这种婚约是无效的,他的孩子都归属于他,因为他不知道有关的教法律例。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如果守制的女人与人结婚,他俩都知道她在守制,也知道守制的女人禁止嫁人和同房,则他俩就是奸夫淫妇;必须要对他俩执行通奸的刑罚,她也无权享有聘金,孩子也不能归属于他;如果他俩不知道与守制有关的教法律例,可以确定父子关系,取消通奸的刑罚,她也有权享受聘金。”《穆额尼》(8 / 103)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