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基金会购买并且拥有公寓,然后出售给职员,并且交清所有的手续,这种方式被称为“穆拉巴哈”(互惠)的方式,这是教法允许的;我们在(81967)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阐明了有关的条件,敬请参阅。
基金会可以把公寓作为抵押,一直到职员还清所有的钱款为止,以保证职员在此之前不要私自把公寓出售给他人或者另作其它安排;
教法学家明文规定可以使用商品作为其价值的抵押,同时必须要注意职员交清所有的钱款之后基金会不能继续掌握公寓的所有权,必须要把公寓的所有权交给职员。
在《揭示面具》(3 / 189)中说:“把商品作为其价值的抵押,这种条件是行之有效的,比如卖方说:“我把这个东西卖给你,但是你必须要把它作为其价值的抵押。”买主说:“我买了,并且把它抵押到你的跟前。”那么这种买卖和抵押都是正确的。”
在伊斯兰教法学会的51号决议(2 / 6)中论述分期付款而说:“卖方在出售商品之后不能继续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但是卖方可以向买主提出条件,把该商品作为抵押,以保证买主还清所有的分期付款。”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