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婚姻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具备婚姻的所有条件和要素,最重要的就是女方的家长(监护人)同意和有证婚人,只是没有在民事法庭进行登记,或者没有公开婚礼,这是正确的婚姻,其中的不足之处就是没有正式登记,在这种婚姻当中父子关系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种形式:人们所谓的习惯婚姻大都是这样的:与某个女人秘密地结为夫妻,而没有获得女方家长(监护人)的同意,这是无效的婚姻,夫妻两人必须要分手。
有人向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询问:“我们听人说秘密婚姻、习惯婚姻、临时婚姻和便利婚姻(米斯亚尔),这些婚姻的教法律列是什么?”
谢赫回答:“这些形式的婚姻都是不允许的,因为违背了纯正的教法,唯有公开的、具备教法要求的所有条件和要素的婚姻,才是正确有效的婚姻。”《伊本·巴兹法太瓦全集》(20 / 428)
至于孩子的血缘关系,如果夫妻认为缔结的婚姻是正确有效的,则孩子的血缘归属于父亲,因为这是有嫌疑的性行为;如果夫妻认为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则孩子的血缘归属于母亲,因为这种情况被认为是私通。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叶(愿主怜悯之)说:“穆斯林一直主张:如果丈夫认为婚姻是正确有效的,则所生的孩子归属于他,可以互相继承;如果夫妻一致认为缔结的婚约是无效的、或者两人对婚姻是否无效有所分歧,则妻子所生的孩子仍然归属于他,可以互相继承。”《伊本·泰米叶法太瓦全集》( 34 / 13)敬请参阅(45663)和(45513)号问题的回答。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