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真主说:“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如果他们已作证,你们就应当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辟一条出路。”(4:15)
真主说:“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以后悔过自新者除外,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4:4)
真主说:“他们为何不举出四个见证来证明这件事呢?他们没有举出四个见证,所以在真主看来他们是说谎的。”(24:13)
《穆斯林圣训实录》(1498段)辑录:艾布·胡赖勒(愿主喜悦之)传述:赛尔德•本•欧巴德(愿主喜悦之)问:“真主的使者啊,假设我看见我的妻子与男人通奸,难道我也要延缓他,一直到我带来四个证人吗?”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是的。”
由此可知确定通奸的证据就是四个证人,这是难以实现的条件,那是因为这个罪名是非常严重的,不仅破坏名节,而且给本人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耻辱。
伊本·古达麦(愿主怜悯之)说:“赫勒基叙述通奸证人的条件有七个,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是四个证人,这是公决,学者们对此没有任何分歧。至于其他的条件,敬请参阅《穆额尼》(9 / 65) .
第二:
丈夫与妻子的情况不同于其他人的情况,妻子是丈夫的卧榻,几乎没有任何有理智的人会控告他的妻子通奸、或者要求他人作证他的妻子通奸,除非事实如此,因为这将会给他和他的儿子蒙受耻辱;其次,丈夫比任何人更了解妻子的情况,也许丈夫了解妻子通奸的行为,而其他人有可能不知道,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丈夫有权利控告妻子犯下的这一罪行,因为她玷污了他的卧榻,破坏了他的荣誉,令他蒙受耻辱,侵犯了他的尊严。
为此,教法照顾两个方面:在确定通奸证据的方面:少于四个证人就不能确定通奸罪,任何人都不能控告其他的穆斯林通奸,除非拿来教法要求的证据,或者奸夫自己承认罪行。无论是发生在夫妻两个人当中、或者是其他的人都一样;谁如果控告穆斯林通奸,然后没有拿到教法要求的证据,那么他应该承受污蔑罪的惩罚,即便是污蔑自己的妻子也一样;但是如前所述,丈夫享有一个特殊的权利,所以真主已经为他安排了一个出路;如果丈夫控告妻子通奸,而妻子没有承认自己的罪行,那么丈夫可以发誓诅咒妻子。
真主说:“凡告发自己的妻子,除本人外别无见证,他的证据是指真主发誓四次,证明他确是说实话的,第五次是说:他甘受真主的诅咒,如果他说谎言。她要避免刑罚,必须指真主发誓四次,证明他确是说谎言的,第五次是说:她甘受天谴,如果他是说实话的。假若无真主所赐你们的恩惠和仁慈,如果真主不是至赦的,不是至睿的,......”(24:5—10)
伊本·凯希尔(愿主怜悯之)说:“这节尊贵的经文中有夫妻的出路,如果丈夫控告妻子通奸,但是没有证据,就可以互相发誓,正如真主的命令,也就是把妻子带到伊玛目(法官)的跟前,提出对她的控告,法官就让他以真主的名义发誓四次,代替四个证人,“证明他确是说实话的”,控告妻子通奸是事实,“第五次是说:他甘受真主的诅咒,如果他说谎言。”如果丈夫这样说了,按照伊玛目沙菲尔和许多学者的主张,妻子因为这个诅咒与丈夫完全脱离夫妻关系了,永远不得再为夫妻,把她的聘金还给她,她应该遭受通奸的惩罚。
她也只能通过发誓避免刑罚,她以真主发誓四次,证明他确是说谎言的,对她控告是污蔑;“第五次是说:她甘受天谴,如果他是说实话的。”所以真主说:“她要避免刑罚,必须指真主发誓四次,证明他确是说谎言的,第五次是说:她甘受天谴,如果他是说实话的。”之所以她要遭受天谴(真主的愤怒),因为丈夫通常很难接受妻子的不忠、以及控告妻子通奸的罪行,除非事实如此;妻子明知丈夫所言属实,所以她应该遭受真主的愤怒。”《伊本·凯希尔经注》(6 / 14) .
这节经文降示的背景,正是你的问题的回答:
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传述:希拉利·本·乌麦耶在先知(愿主福安之)的跟前告发自己的妻子与舍利克·本·赛赫玛义通奸,先知(愿主福安之)就对他说:“你必须要拿来证据,否则你要遭受鞭刑。”于是他说:“真主的使者啊!如果我们看见自己的妻子和别的男人通奸,难道还要跑出去寻找证人作为证据吗?”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必须要拿来证据,否则你要遭受鞭刑。”希拉利说:“以真理派遣你的主发誓,我确是诚实的,真主一定会降示经文证明我的清白,不至于让我遭受鞭刑。”后来吉布利来天使来了,真主降示了:“凡告发自己的妻子,除本人外别无见证,他的证据是指真主发誓四次,证明他确是说实话的。先知就诵读起来,直到:第五次是说:他甘受真主的诅咒,如果他说谎言。她要避免刑罚,必须指真主发誓四次,第五次是说:她甘受天谴,如果他是说实话的。”(24:6-9)。
先知(愿主福安之)转过身派人去叫希拉利的妻子,接着希拉利来指真主发了誓;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真主确实知道你俩当中有一个人是撒谎的,你们两人中谁愿意悔罪吗?”接着希拉利的妻子也站起来发了誓,当她准备说第五次誓言的时候,人们叫她停下,对她说:“这可是决定性的誓言!”伊本·阿巴斯说,随见她迟缓畏缩,甚至我们以为她会收回誓言。她说:“今后我不会让我的族人丢脸。”接着她说了第五次誓言。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去观察她!如果她生下的孩子是眼圈黑、臀部大、小腿粗,那就是舍利克•本•赛赫玛义的儿子,后来她生下的孩子果然如此。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若非真主降示的经典,我必定严惩她。”《布哈里圣训实录》(4747段)辑录。敬请参阅《求学者的花园》(7 / 327)和《津津有味的解释》(13 / 291) .
第三:
仆人必须要遵循对待真主、及其教法律例和宗教的礼节;如果遇到疑惑不解的问题,应该寻找教法证据;如果是教法确定的事情,应该心悦诚服的接受真主的法律,无论是否符合自己的看法、理智和私欲都一样,因为宗教不是凭借个人的看法,宗教就是完全接受真主降示的一切;真主说:“.当真主及其使者判决一件事的时候,信道的男女对于他们的事,不宜有选择。谁违抗真主及其使者,谁已陷入显著的迷误了。”(33:36)真主说:“当信士被召归于真主及其使者以便他替他们判决的时候,他们只应当说:“我们已听从了。”这等人确是成功的。”(24:51)
至于穆基勒(愿主喜悦之)传述的圣训:赛尔德•本•欧巴德(愿主喜悦之)说:假设我看见我的妻子与别的男人通奸,我一定会用利剑杀死他!!先知(愿主福安之)听到此话之后说:“难道你们对赛尔德的嫉妒感到惊讶吗?我比他更嫉愤,而真主比我更嫉愤!”《布哈里圣训实录》(6846段)辑录。
伊本·阿布杜·宾勒(愿主怜悯之)说:“真主至知!其目的就是嫉恶如仇并不能把禁止的事情变成合法的事情,嫉恶如仇的人必须要服从真主和使者的教法律例,不能超越法度,因为真主和使者比任何人更加嫉恶如仇。”《前言》(21 / 256) .
由此可知,要求证人的传述不是在赛尔德·本·欧巴德的圣训中辑录的,而是在另一个故事中辑录的。敬请参阅白额威所著的《圣训之解释》(9 / 266)和伊本·哈哲尔所著的《法塔赫·宾勒》(9 / 449) .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