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第一:
朝觐仪式中的举意和“应召词”之间有区别,举意的地方是心灵,不能把举意说出口,在朝觐和其它的宗教功修中举意是必须的义务(瓦直布);至于“应召词”,有的学者主张这是可嘉的行为(穆斯泰罕布),有的学者主张这是必须的义务(瓦直布),受戒的人必须要说出“应召词”,高念“应召词”的目的就是确定朝觐仪式的种类,如果想履行副朝,就说:“主啊,响应你,我为你履行副朝”;如果想履行正朝,就说:“主啊,响应你,我为你履行正朝”;如果想履行正朝和副朝,就说:“主啊,响应你,我为你履行正朝和副朝”。
谢赫伊本·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说:“须知,举意的地方是心灵,“主啊,我举意履行副朝,或者我举意履行正朝。”这样说不是圣行,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没有这样说,但是响应内心的举意,“应召词”不是告知内心的举意,因为“应召词”包括为真主应答,它本身就是记念真主,而不是告知内心的举意。”《津津有味的解释》( 2 / 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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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只要你从你的祖国埃及直接前往先知之城(麦地那),你就要在麦地那的戒关受戒,就是“祖勒•侯莱法”;你不必从埃及、或者从你到达麦地那的时间为正朝或者副朝受戒,只要你什么时候想前往麦加,就从麦地那人的戒关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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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享受朝的副朝应该在伊斯兰历十二月的第八天(泰尔维叶)的早晨之前,因为真主说:“凡在小朝后享受到大朝的人,都应当献一只易得的牺牲。”享受朝的副朝的终点就是正朝,正朝的工作从第八天开始。
有人向谢赫穆罕默德·本·萨利赫·欧塞米尼(愿主怜悯之)询问:“正朝的时间进入之后,也就是第八天的下午之后,可以履行享受朝的副朝吗?”
谢赫回答:“真主说:(凡在小朝后享受到大朝的人,都应当献一只易得的牺牲),这说明副朝是在正朝的时间来临之前履行的,如果你在第八天来到了麦加,你有两个选择:要么履行单朝,要么履行连朝。
至于享受朝,则已经错过时间了,每个人应该一心一意的前往米纳山,因为第八天的早晨如果来临了,每个人应该在米纳山,假如履行副朝,正朝的时间就会过去,因为正朝的时间在第八天的早晨就进入了,圣门弟子(愿主喜悦他们)从那个时间就受戒了,如果你来晚了,只能选择履行单朝,或者正朝和副朝一起履行的连朝,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履行享受朝。”《伊本·欧塞米尼法特瓦全集》(22 / 52)。
第四:
在正朝之后举意履行享受朝或者连朝的副朝是不正确的,根据《古兰经》明文,享受朝的副朝在正朝之前,因为真主说:“凡在小朝后享受到大朝的人,都应当献一只易得的牺牲”,如果正朝的时间进入了,朝觐者在此之前没有履行副朝,那么,享受朝的时间已经错过了,他在正朝之后不能举意履行连朝的副朝,因为这样做的人没有把正朝和副朝连在一起,他只是完成了单独的正朝和单独的副朝;但他可以履行连朝,一次举意履行两个朝觐仪式,在念“应召词”的时候说:“主啊,响应你,我为你履行正朝和副朝”,在他的工作中也是如此。
对于错过享受朝的人而言,这是最好的做法,而且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朝觐仪式是最好的,无论如何,这种做法优越于单朝,这是没有争议的。
只要赶上了正朝,他可以把正朝和副朝连在一起,因为他一次完成正朝和副朝的工作,不必分开正朝和副朝,如果履行连朝,就不可能错过副朝。
他也可以履行第三种仪式:即单独履行朝觐,这是优越性最少的仪式,因为它的工作是最少的;履行享受朝和连朝的人要完成两个仪式:正朝和副朝,而履行单朝的人只完成一个仪式。
第五:
嘱咐前往先知清真寺的人替他向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色兰”的做法不是合法的,这不是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等先贤的习惯,而且先知(愿主福安之)会知道我们对他的祝福,无论我们在哪里都一样,证据就是《艾布·达伍德圣训实录》(2042段)辑录的圣训: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不要让你的房屋变成坟墓,你们不要把我的坟墓当作庆祝节日的地方,你们应该祝福我,无论你们身在何处,我都会知道你们对我的祝福”。如果先知(愿主福安之)知道我们在任何地方对他的祝福,那么我们替别人给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色兰”就没有意义。
欲了解更多内容,敬请参阅(69807)号问题的回答。
第六:
如果别人年迈体弱、或者久病不愈、或者已经去世了,可以替别人履行副朝。
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的学者们询问:“我想履行副朝,如果我完成了自己的副朝,我的父母仍然健在,我可以替父母和已经亡故的爷爷奶奶履行副朝吗?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他们回答:“如果你自己已经履行了副朝,而且你的母亲和父亲年迈体弱或者久病不愈,你可以替他们履行副朝,你也可以替已经亡故的父母履行副朝。”《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法特瓦》(11 / 80-81)。
第七:
朝觐者不一定要完全花费自己的钱去朝觐,假如他通过别人提供的费用去朝觐,他的朝觐是正确的,完成了朝觐的主命。
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的学者们询问:“一个人通过地方长官提供的费用去朝觐,其教法律例是什么?换句话说:如果一位地方长官想给他统辖的百姓一笔钱,对他们说:“你们拿着这笔钱去朝觐。”他们可以使用这笔钱去朝觐吗?如果他们使用这笔钱完成了朝觐,他们完成了朝觐的主命吗?请列举这种做法正确的证据。”
他们回答:“他们可以那样做,他们的朝觐是正确有效的,因为教法证据是笼统的。”《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法特瓦》(11 / 36)。
与此类似的,而且更应该的做法就是:在朝觐中工作和挣钱,同时履行朝觐的仪式,只要没有破坏朝觐的工作,这是完全可以的。
伊斯兰的谢赫伊本•泰米业(愿主怜悯之)说:“做生意不是被禁止的,但是不应该做令人分心和影响朝觐的事情。”
敬请参阅白尔利所著的《教法选择》(115)。
欲了解更多内容,敬请参阅(32629)号问题的回答。
真主至知!